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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判例看法律对商标域外保护的功能体现
。 一般情况下,公众都习惯了商标法的空间、地域效力,但实际上即使在国外,也要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如果是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国外进行商标抢注另当别论,但如果是中国公民或企业在国外进行商标抢注,那么根据中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中国境内可以请求法院发出禁令,并且索赔相关损失,应当是一个务实的救济措施。 在美国最高法院,曾经有过这样一个判例,可以说明有关法律对商标域外保护的功能体现。 原告美国纽约宝路
发布时间:2012.07.11 -
域外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制度特点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将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定为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202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发布时间:2021.02.01 -
如何审查域外书籍证据的真实性?
针对请求人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深圳市呤云科技有限公司的“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专利号:ZL201310630670.7)发明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该案涉及域外书籍证据的真实性认定这一业内广泛关注的问题。笔者将围绕该案中的域外书籍证据,从相关法律法规、常见证据形式等角度分析该案中对
发布时间:2018.11.15 -
注册商标在域外使用属于“商标使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广州固达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与该案没有关联性,未予采纳,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均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该案涉及问题较多,且部分事实认定在商标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实践中存有争议,域外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使用”就是其中之一。 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有如下认定:虽然该两份出版物可能发行对象主要是外国客商,但是该证据可以证明广州固达公司在国内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行为,即可以证明广州固达
发布时间:2016.11.09 -
无效程序中域外证据与证人证言的考量
作者| 胡建英 祁轶军 王辉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弁言小序】 域外证据和证人证言是无效程序中常见的证据形式。在无效程序中,对于域外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根据其证据形式的不同通常是从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方面进行考量。在符合“三性”要求的情况下,对其公开性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对于证人证言,需要根据证人出庭接受质询的情况,同时结合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以及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
发布时间: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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