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通用名称
-
从“陈麻花”商标纠纷看通用名称认定的困惑
历时多年的“陈麻花”商标之争近期出现新动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支持二审法院“陈麻花”不构成麻花类商品的通用名称的认定,却转而认定“陈麻花”在申请注册时已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功能,故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现行商标审查和审理实践中的相关标准和解释,“陈麻花”一词本身具备商标注册和使用应有的显著特征和识别功能,这也是“陈麻花”商标得以
发布时间:2022.04.01 -
注册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的司法认定
要旨: 商标确权行政案件包括商标权无效行政案件和商标权撤销行政案件,商标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注册,法律效果完全不同。注册商标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无法再发挥商标应当具备的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则可以被撤销注册。当退化为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被撤销后,商标权自撤销公告之日起灭失,作为商品通用名称进入公有领域,可被其他经营者使用。注册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的认定关涉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权衡,应以整体判断为原则,以
发布时间:2023.09.01 -
商业标识纠纷中通用名称正当使用抗辩的司法审查
,构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诉请判令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及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100余万元。后原告申请撤回要求被告新菁婴店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 四被告辩称:第一,被诉产品不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LGG”“BB-12”为特定益生菌种的通用名称、通用型号,缺乏显著性。被诉产品的包装上突出使用的是“圣诺熊sanbear”等商标及标识,并未突出显示“LGG
发布时间:2023.12.19 -
通用名称认定中的“地域范围”要件的审查判断
裁判要旨 在商标侵权民事纠纷中对被告提出的“通用名称”抗辩的审查应当注重个案事实,坚持法定标准,避免因标准过宽,把本应该属于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标识纳入到公共领域,而打击商标权人的品牌培育积极性。对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认定中的“地域范围”要件的审查应坚持大市场标准,如果产品的相关市场并不限于特定区域而是涉及全国范围的,应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主要
发布时间:2024.01.12 -
论通用名称认定时标准的证据作用
一、问题的提出 “沁州黄”案与“百艾洗液”案是通用名称认定方面两件颇具启示意义的案子。“沁州黄”案涉及地域性通用名称的认定,由“沁州黄”案发展出地域性通用名称的认定规则,并于2017年纳入到司法解释当中,[1]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百艾洗液”案反映了我国中医药企业和中医药行业的实践需求,体现了涉中医药通用名称认定的特异性。与“百艾洗液”案类似的还有“21金维他”案、“八宝丹片仔癀”案等。虽然
发布时间:2024.03.28 -
美国游说组织反对将通用食物名称纳入中欧地理标志协议
(CCFN)提出。他们对一些有关普通肉类和奶酪的名称表示反对,并且表示他们支持美国葡萄酒协会提出的反对意见。 CCFN的执行董事杰米.卡斯塔尼达(Jaime Castaneda)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这些通用术语在中国或世界各地都不是新名称。没有理由认为这些名称仅属于欧盟。欧盟不能通过独占这些名称不公平地消除竞争。我们从市场调研中得知,多年来,在许多国家生产的采用通用名称的产品在中国出售,并在餐厅供应
发布时间:2017.09.07 -
“APS”商品名称可与商标共存
“APS”是英文“Aluminium Profile System”的首字母缩写,直译为中文是“铝型材系统”的意思。当其被注册为商标后,他人能否作为产品通用名称进行合理使用?日前,上海比迪工业铝型材配件有限公司(下称比迪公司)为此将另一家销售铝型材的上海博坚工业铝型材有限公司(下称博坚公司)诉至法庭,认为其在销售的产品及公司网站、宣传册上擅自使用比迪公司的“APS”商标,构成商标侵权。日前
发布时间:2013.08.20 -
被认为系通用名称引发权属纠纷
:首先,诉争商标中的“莞香”与茶叶没有任何关系,没有以“莞香”命名或者以“莞香”为主要原料的茶叶品种,也没有关于“莞香茶”或类似表述的记载或介绍,诉争商标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其次,“莞香”只是土沉香这种植物在东莞地区的别称,不是植物的通用名称,这种植物的通用名称是土沉香,且这种植物与茶等商品无关;另外,诉争商标作为莞香园艺公司的企业字号,经过其长期使用,已具有较强的显著性。 在一审法院
发布时间:2016.03.30 -
称“宋城”商标被擅用,法院判决历史因素不构成通用名称之由
,亦是对二原告企业字号的使用,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供水公司及江山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提出其对“宋城”的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且涉案楼盘位于北宋都城开封市,故属于对“宋城”这一通用名称的正当使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将“江山宋城”标识作为涉案楼盘名称并在售楼处、微信公众号等多场景下使用,系在类似服务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行为,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
发布时间:2019.07.11 -
有一种追悔莫及叫商标通用名称化
一、什么是商标通用名称化 商标作为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显著标志,其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显著性。随着商标权利人的持续使用和宣传,商标会逐渐为消费者广泛知晓,从而获得较高的美誉度,这是每个经营者努力的方向,但当一件拥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长期普遍被消费者代指冠以该商标的一类商品或服务时,该商标的显著性就会逐渐淡化,演变为通用名称,从而进入公用领域无法为商标权利人专有使用。因此,商标
发布时间:20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