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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 金某盈侵犯商业秘密案,造成前公司损失122万余元
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了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02号) 。金某盈因侵犯商业秘密造成前就职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2万余元。2019年9月6日,瑞安市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金某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片 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02号) 金某盈侵犯商业秘密案 【要旨】 办理侵犯商业秘密
发布时间:2021.12.16 -
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分析
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该条明确了刑事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经济损失时,可以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但该处的经济损失系指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失,还是仅指物质损失,该条文并没有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此专门进行了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损失仅指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9]2000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发布时间: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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