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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拥有魔爪饮料的怪物能量公司(Monster Energy),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韩国艾艾康拜恩德有限公司旗下“GENTLE MONSTER”眼镜品牌的一起商标近似纠纷案件中败诉。 北京市高院二审依然认定,使用在太阳镜等商品上的GENTLE MONSTER,并未与在饮料等商品上使用的Monster Energy商标构成近似,最终驳回了怪物能量公司的上诉。 图片来源:诉争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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