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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知民终3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涉及链接行为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更涉及何种链接行为可认定为提供链接服务而可适用“通知+删除”这一规定的难点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二 链接行为的类型及性质 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链接技术提供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在现实中非常普遍,链接可主要分为“浅层链接”“深度链接”“加框链接”和“盗链”。浅层链接指从设链网站链至被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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