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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互联网平台垄断
原标题:熊鸿儒:理性看待互联网平台垄断 随着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平台经济已成为应用最广、影响最大的新的经济形态,是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新动能。一批快速崛起的互联网平台在大幅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也在一些领域因“一家独大”的市场地位及不当的市场竞争行为带来了不少治理难题。从国际到国内,“规制平台垄断”的呼声日益高涨。对监管部门而言,需要在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确保良性有序的市场竞争,有效保护
发布时间:2019.06.24 -
新华社:中央为什么提出强化反垄断?评论:反垄断,箭在弦上!
资本无序扩张。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强化反垄断是出于怎样的考虑,又预期实现怎样的目标呢? 互联网绝非法外之地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支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同时要依法规范发展,健全数字规则。 “随着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化推进,法律工作也必定延伸至互联网领域,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0.12.22 -
平台经济反垄断 | 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分析和评估相关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必要前提。因此,是否可能被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也往往是企业合规工作中关注的焦点问题。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更是如此,《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简称“《指南》”)发布之后,明确指出互联网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判定还需要在《反垄断法》的基础上,再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从更多因素、更全面的分析和考虑
发布时间:2021.05.11 -
互联网领域反垄断将明确市场份额等因素
反垄断法三部配套规章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局长吴振国30日对规章进行解读时表示,互联网、知识产权领域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将予以明确。 今年6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了反垄断法三部配套规章,《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细化了垄断协议认定方法和执法程序。《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明确了
发布时间:2019.09.06 -
正视大数据对竞争的影响并积极调整
互联网行业逐步进入寡头垄断阶段,无论是BAT(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还是TMD(今日头条、美团和滴滴),其在互联网领域的市场地位较为稳固。而以平台型扩张的互联网企业也愈发重视并购,此类并购对数据的取得以及对市场竞争的根本性影响必须予以重视。要适度修改数据领域并购申报门槛,对于滴滴公司并购Uber(中国)公司的同类案件必须予以充分关注,新兴数据型行业不能仅仅以营业额为审查启动依据。以欧盟合并审查
发布时间:2019.05.30 -
全国人大代表吴列进:网络零售平台应停止实施“二选一”
,此外,“二选一”行为还阻碍了技术创新发展,降低经济运行效率。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为保障商家能够正常参与所有网络零售平台的销售活动,吴列进建议,尽快对网络零售平台实施“二选一”的行为进行调查,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修订,并在修订案中更加明确互联网垄断的构成要件、特征、法律责任等,更有力地规范具有优势地位的互联网平台的经营,为全社会营造更加公平、开放的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0.05.27 -
反垄断热议:平台间相互“封禁”是否该被处罚?
遏制大型数字平台的垄断行为已成为各国立法主流。在国外,大型数字平台如谷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脸书限制和屏蔽开放平台接口(API)等案,均已被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或处罚。在我国,社交软件平台的微信对钉钉、飞书关闭API接口,即“封禁”行为曾引发多方讨论;京东、拼多多等数字平台系统之间的封禁行为也常有发生。那么,互联网平台间相互“封禁”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 1月19日,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
发布时间:2021.01.26 -
反垄断热议:平台间相互“封禁”是否该被处罚?
遏制大型数字平台的垄断行为已成为各国立法主流。在国外,大型数字平台如谷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脸书限制和屏蔽开放平台接口(API)等案,均已被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或处罚。 在我国,社交软件平台的微信对钉钉、飞书关闭API接口,即“封禁”行为曾引发多方讨论;京东、拼多多等数字平台系统之间的封禁行为也常有发生。那么,互联网平台间相互“封禁”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 1月19日,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竞争
发布时间:2021.01.21 -
澳大利亚竞争监管方发起对美国互联网巨头的调查
。 互联网领域步入寡头化 彭博社2日的报道称,一方面这些科技巨头为我们提供了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成为投资者的宠爱。而另一方面它们又被经常指控垄断资源、破坏竞争、蓄意逃税、侵蚀民主和侵犯个人隐私。乔治敦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利·科恩表示,当前全球的法律制度在监管这些互联网科技巨头方面“没有实质效果”。谷歌、脸书、亚马逊和苹果这四大科技巨头的垄断体现在各自不同的领域,其跨越国境的侵权行为让监管部门防不胜防
发布时间:2017.12.06 -
寡头竞争逐渐显现 反垄断执法遇考验
12月25日,由南都大数据研究院反垄断课题组(以下简称“反垄断课题组”)出品的《中国互联网行业竞争与垄断观察报告(2008—2018)》(征求意见稿)在京发布。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第十年。值此之际,南都大数据研究院反垄断课题组选取2008年至2018年间,互联网企业竞争中发生的垄断纠纷、引发社会对垄断纠纷担忧的40起样本,以对中国互联网企业竞争中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观察分析
发布时间:2018.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