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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一件商标是否系以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时,应考量哪些因素?在小米卫浴有限公司(下称小米卫浴公司)及其原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小米科技公司)围绕4件“MIUI”商标展开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终审判决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小米卫浴公司与王某某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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