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商评委
-
乔丹与商评委、乔丹体育最高院再审案裁定书
本案的认定,属于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恶意注册的情形,应当适用于本案。乔丹公司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注册,争议商标应予以撤销。 综上,一审、二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052364号关于第1617197号“”商标争议裁定(简称第052364号裁定)以及一审、二审判决。 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 第
发布时间:2016.03.29 -
“Air Rescue及图”纠纷持续发酵
荷兰蓝十字旅游服务公司(下称蓝十字公司)欲在航空救护等服务上将“Air Rescue及图”商标在华进行延伸保护申请,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先后以缺乏显著性为由而驳回。蓝十字公司不服商评委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被诉决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决定。据悉,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已向
发布时间:2016.06.08 -
商标注册中汉字规范性使用的司法判断
要旨: 对文字商标进行艺术化设计,应以规范化使用汉字为前提,否则,将可能破坏汉语言文化的统一性,对我国的社会文化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包含不规范汉字的标志应纳入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具有“其...
发布时间:2017.11.07 -
历时7年商标权属争夺终有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第6685751号“穆桐”商标(下称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被撤销,商评委需针对系争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同音起纷争 据了解,班提公司于1997年6月2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酒类商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2008年4月28日,班提公司提出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葡萄酒、白兰地、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第33类商品上。2009年
发布时间:2017.09.30 -
商评委远程应诉首案开庭
12月17日14时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第23328138号“JWANDERSON”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进行开庭审理。与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以往应诉案件不同的是,此次庭审原告、被告、合议庭分别在各自办公场所通过互联网设备使用远程审判服务系统在线进行。 随着杭州、北京、广州三地互联网法院的成立,人们对“远程审判”已不陌生。据介绍,此次使用的远程审判系统除了远程影音交互开庭外,还应用了电子
发布时间:2018.12.27 -
“米其林”遇上“美其淋”,共存能否分清?
“MICHELIN”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轮胎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破坏了“MICHELIN”商标与米其林公司提供的轮胎商品之间的密切联系,削弱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性,致使米其林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据此撤销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 是否摹仿各执一词 据了解,四海药业公司注册成立于2002年,主要经营中药材及农副产品收购
发布时间:2021.01.18 -
“青春美少女”商标引争议 诉至法院要求撤销
近日,一中院受理了原告北京青春鸟影视艺术发展中心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黄时刚商标行政纠纷案。该案系北京青春鸟影视艺术发展中心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09)第27022号“青春美少女”商标争议裁定而提起的诉讼。该裁定维持了争议商标“青春美少女”的注册。 原告北京青春鸟影视艺术发展中心认为其已在先注册了“青春美少女队”商标,其“青春美少女”组合连续四年参与
发布时间:2010.02.21 -
从“全民飞机大战”商标案看商标标志的显著性
(作者:岑宏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本案要旨】 商标标志中既包括具有显著特征部分,又包括不具有显著特征部分的,一般情况下仍应当从标志整体上认定为具有显著特征。 【案情】 本案申请商标系第13456...
发布时间:2016.05.27 -
如何判定商标是否通用名称化?
的一个品种,显著性较弱。第三人不能独占所有含有“太雕”两字的商标。据此,圣塔公司认为“太雕酒”属于商品名称,并非咸亨公司所创词汇。绍兴酒种类有善酿、花雕等多种,3年以上的陈酒为“雕”,“太”是“更”之意,太雕酒以加饭酒和善酿酒勾兑而成,按照含糖量属于善酿。 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经审理认为,圣塔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太雕”为酒商品名称,商评委据此对圣塔公
发布时间:2016.05.23 -
《著作权登记证书》并非“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法定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商评委认为,对于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应予直接认定,遂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平平食品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诉至法院,称涉案《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存疑,不应予以认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卫龙Weilong”标志并未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美术作品,据此,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发布时间:2016.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