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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轨制”保护模式。实务中,对于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衔接问题,也是困扰权利人选择保护路径的重要方面。 一、 “双轨制”保护模式中的商标行政执法程序 1. 商标行政执法程序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实务中,和其他行政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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