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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博客构成商业诋毁企业被判不正当竞争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大连华工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工公司)诉上海善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善佳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新浪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善佳公司赔偿华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8万余元并消除影响等。 华工公司诉称,该公司发现在新浪公司所经营的新浪博客网页上,有5篇博文含有博主陈某为其所供职的善佳公司作虚假宣传、诋毁华工
发布时间:2018.09.19 -
新浪、腾讯“微博”大战,“大眼仔”一审获支持
微博热搜、微博超话、大v分享……短短十余年,微博已经成为了当之无愧的“国民”应用,每天都有数以亿计的网友在微博上围观、分享、互动。然而,互联网巨头新浪公司旗下的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申请注册“微博weibo.com及图”“微博及图”两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却遭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 为此,微梦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对簿法院
发布时间:2020.08.14 -
“微博课堂”惹纠纷,新浪索赔500万
认为对方使用“微博课堂”作为网站名称侵犯了“微博”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新浪网公司和新浪微博共同将杭州天浪公司和宁波甬浪公司诉至法院,索赔500万。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新浪网公司和新浪微博共同诉称,新浪网公司注册并享有 及 等多个商标专有权,微梦创科公司注册并享有“微博”文字商标的专有权,且是微博平台的经营者和weibo.com域名的持有者。新浪网公司和新浪微博发现,杭州天浪公司和
发布时间:2017.05.11 -
新浪诉凤凰网侵犯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案二审开庭
近日,备受关注的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新浪公司)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系凤凰网所有权人及运营方,下称凤凰网)侵犯体育赛事转播权上诉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015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曾公开开庭审理了该上诉案的一审案件,并于2015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凤凰网等转播中超比赛的行为侵犯了新浪公司对涉案赛事画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判令凤凰网
发布时间:2016.08.25 -
“金马奖”颁奖典礼遭转播,新浪状告“虎牙直播”侵权
新浪公司称获得金马奖主办方独家授权的大陆地区网络传播权,典礼当天,新浪公司发现虎牙直播网站进行金马奖典礼网络实时转播,经警示无果后,将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虎牙直播网)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等共计10万元。12月12日,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新浪公司诉称,台湾电影金马奖是财团法人中国民国电影事业发展基金会主办的华语影坛的电影奖项,历史悠久,是华人电影工作者的
发布时间:2016.12.15 -
全国首例!新浪微博因拒绝许可数据被蚁坊公司起诉数据垄断
在反垄断监管措施日趋严厉和平台数据竞争白热化的大背景下,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新浪微博也遭到了反垄断的诉讼。 近日,湖南蚁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以下合称“蚁坊公司”)对新浪微博运营商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提起诉讼一案已经正式被长沙中院正式受理。 具体内容为蚁坊公司以微梦公司拒绝数据许可的行为构成垄断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微梦公司以合理条件允许蚁坊公司使用新浪微博
发布时间:2021.11.09 -
新浪微博与饭友App运营方法庭对峙
案情简介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微梦公司)作为微博运营者,因认为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娱公司)未经许可,绕开或破坏技术保护措施而抓取新浪微博后台数据,在其运营的饭友App中使用微博数据,以复娱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复娱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93.2万元及合理开支16.8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复娱公司的行为
发布时间:2023.12.29 -
腾讯微信、新浪微博、百度贴吧涉嫌违反《网络安全法》被立案调查
近日,国家网信办指导北京市、广东省网信办分别对腾讯微信、新浪微博、百度贴吧立案,并依法展开调查。 根据网民举报,经北京市、广东省网信办初查,3家网站的微信、微博、贴吧平台分别存在有用户传播暴力恐怖、虚假谣言、淫秽色情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信息。3家网站平台涉嫌违反《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其平台用户发布的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未尽到管理义务。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将由相关地方网信办
发布时间:2017.08.15 -
电视剧《手机》网络传播权引发纠纷
《手机》网络传播权引发纠纷 为争夺电视剧《手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新浪互联公司将尚品公司、优朋普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新浪互联公司诉称,2009年6月25日,其与尚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新浪互联公司以价值1120万元的自身宣传推广资源、合作方资源以及现金为对价,获得尚品公司授权,被许可在首轮卫视播出电视剧《手机》后的第十日后视频上线,且享有该剧3
发布时间:2010.08.02 -
上海激动公司与武汉市广播影视局、武汉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判决书
:一、对证据1至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二、对证据9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三、原告上海激动公司所有证据均不具有证明力。 被告武汉广电局未提交证据。 被告武汉网络电视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新浪视频播放授权书(落款日期2011年1月14日); 证据2、新浪云视频项目合作宣传资料(《新浪云视频项目合作》PPT); 证据3、“黄鹤TV”网站中关
发布时间:2017.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