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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特工兔》《咭咭豆》遭擅播,动漫公司起诉维权
因认为印娃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稻田视频”上提供《特工兔》《咭咭豆》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杰外动漫公司将其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这两起案件。 原告杰外动漫公司诉称,其经过合法授权取得动画作品《特工兔》和《咭咭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性质为独占专有,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其发现,印娃公司未经其合法授权,通过经营的“稻田视频”网络平台提供上述动画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
发布时间:2018.04.11 -
“易查网”侵犯著作权罪案一审判决书
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玄霆公司通过与《仙傲_雾外江山》等文字作品的作者签订《委托创作协议》,取得上述作品永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将上述作品在其经营的“起点中文网”(域名:www.qidian.c0m)上登载。 被告单位易查公司于2006年在北京注册成立,注册并经营“易查网”(域名:yicha.cn),并设有小说、新闻、美图等多个频道,供移动电话用户在智能手机终端使用。被告人于某系易查公司股东,并自
发布时间:2018.04.20 -
北京知产法院发布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典型案例之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有证据证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以前者确定管辖 上诉人北京魔屏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魔屏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杰外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杰外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16)京73民辖终227号] 杰外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其依法享有漫画《蜡笔小新》中文翻译版独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魔屏公司通过网络向用户提供该漫画作品中文版的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极大地损害了原告的权益
发布时间:2018.07.19 -
擅用“蘑菇头系列”表情包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2020年9月15日期间擅自在其经营的名为“耐美尔学堂”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为什么男生有女朋友还要…》等六篇文章(下称“涉案文章”),在六篇文章中将七张“蘑菇头系列”形象在公开的信息网络上用作商业宣传。源生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蚊子动漫公司对“蘑菇头系列”美术作品及后续创作的衍生形象享有的著作权以及叁次元公司对“蘑菇头系列”美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从中获取了非法收益
发布时间:2023.01.13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对侵权赔偿数额的正确认定
基本案情 案外人孙某系涉案23幅摄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2018年5月30日,孙某将其创作完成的所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某有限公司在我国境内独占性的行使授权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针对本授权签署之前已发生并持续至签署之后的或签署之后开始发生的侵犯授权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以被授权人的名义采取法律维权措施,并获得赔偿,授权期限为两年。2019年5月31日,某报社在其主办的网站发布文章
发布时间:2023.08.22 -
“小度音箱”被控直接侵权案
过程,仅凭播放页面中标注的第三方文字,不足以认定涉案内容系链接至第三方网站,百度网讯公司提交的后台数据、第三方网站播放信息等内容亦不足以认定百度网讯公司是链接服务提供者。故百度网讯公司未经许可在“小度”App中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已构成直接侵权。百度网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10.10 -
信息网络传播与合法来源抗辩
【内容提要】存在过错是民事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之一。《著作权法》第59条规定的合法来源抗辩是民事法律规定的过错责任的一种具体体现。复制品的发行者可以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因而没有过错为由依据著作权法第59条进行抗辩,实施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人认为其不存在过错的,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以其不存在主观过错为由进行抗辩。 【关键词】发行;信息网络传播;合法来源抗辩
发布时间:2023.09.08 -
涉网站知识产权纠纷中侵权主体的法律认定问题
有限公司(简称“怡之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2020年9月10日,律政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涉案《菲凡记忆》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性质为独占专有,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 后律政公司发现,“汇玉电影网”网站(网址:http://www.xm-yzy.com/)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提供影视作品《菲凡记忆》的在线播放服务。律政公司通过访问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服务平台ICP
发布时间:2023.09.27 -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规则、过错标准与过滤义务
摘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制度设计是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结果,法律规则只是利益妥协和平衡的文字表达。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构造了区分直接与间接侵权、设立“避风港”规则、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基本定位、采取“通知与移除”规则以及强调权利的自我保护的制度框架,并采纳了“具体知情”、“红旗标准”、不负事先审查过滤义务等具体的法律适用标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必须遵循
发布时间:2024.06.24 -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标准
我国在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时,提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但业界对于何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却有很大的争议。笔者认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标准应该是“使公众可在线访问”,而非服务器标准的“将作品存储于服务器且使公众可在线访问”。同时,近年来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涉及到的“提供包含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链接”,是一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确定信息网络传播的判断标准 何为信息网络
发布时间:2017.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