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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网络中设链行为的法律定性
统一。如在“爱奇艺诉VST全聚合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案件审理法院认为,“VST全聚合”软件通过破解视频网站密钥的方式对爱奇艺网站中作品设链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再如,在“乐视诉电视猫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案件审理法院认为,千杉公司破解乐视公司设置在作品存储地址上的技术措施并对涉案作品设链的行为,侵犯了乐视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正如笔者一贯主张的,设链网站并未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
发布时间:2016.11.21 -
擅自直播央视春晚,“暴风影音”被诉侵权
因认为“暴风影音”未经允许网络实时直播“2015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目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其经中国中央电视台独家授权,依法享有中国中央电视台所有电视频道及其所含之全部电视节目(包括但不限于现有及今后之:综艺晚会[包括但不限于:春节联欢晚会、元宵晚会、专题
发布时间:2017.01.04 -
搜狐视频诉暴风影音侵权终审胜诉,获赔12.5万元
1月19日消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搜狐视频诉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公司”)网络剧作品《高品格单恋》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二审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搜狐视频终审胜诉,认定暴风公司主观恶意程度较高,构成直接故意侵权,判决暴风公司赔偿搜狐视频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5,000元。 据了解,《高品格单恋》是由搜狐视频与韩国金钟学影视制片公司共同投入巨资制作的互联网定制韩剧,共20集,自
发布时间:2017.01.20 -
酷我音乐被判侵权
(作者:王栖鸾 北京海淀法院)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下称淘宝公司)诉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酷我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000 元及合理开支 591 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涉案音像出版物及淘宝公司提供的滚石公司作出的授权书,认定淘宝公司通过滚石公司授权独家享有涉案歌曲录音制作者权中的
发布时间:2017.02.15 -
《人民的名义》引侵权纠纷,PPTV起诉索赔50万
因认为自己公司享有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信息网络传播权遭侵权,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将北京魔力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诉称,其依法享有影视作品《人民的名义》之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剧自2017年3月28日在湖南卫视“金鹰独播剧场”播出以来,收视率高涨,且屡破收视记录。2017年4月中旬,在涉案影视作品正处于热播期间,且已经更新到28集时
发布时间:2017.05.09 -
播放“金马奖颁奖典礼”惹纠纷,新浪起诉AcFun侵权
因认为对方擅播第52届金马奖颁奖典礼暨星光大道节目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新浪公司将弹幕公司(AcFun弹幕视频网)诉至法院,索赔50万。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新浪公司诉称,台湾电影金马奖被誉为华语电影的奥斯卡,具有极高的商业和经济价值,新浪公司通过协议取得了第52届金马奖颁奖典礼暨星光大道节目在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为此花费了较高的经济和人力成本。后新浪公司发现,弹幕公司未经许可,在其
发布时间:2017.05.11 -
《奇迹MU》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7.03.28 -
称电信擅播《战狼2》,优酷起诉索赔500万
因认为其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热门影片《战狼2》被湖南IPTV网络电视未经授权擅自网络播出,优酷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由将电信长沙分公司、电信湖南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50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优酷公司诉称,《战狼2》是由吴京执导的动作、战争、军事类型的电影,票房56.8亿,位列全球票房榜第55名,中国票房收入首位。优酷
发布时间:2018.01.26 -
咪咕侵犯“跑男”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被判赔496万
日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浙江广播电视集团(简称浙广集团)与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咪咕视讯)侵犯《奔跑吧兄弟(第三季)》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宣判,认定咪咕视讯构成侵权,判其赔偿浙广集团经济损失495万元,赔偿合理费用1万元,每期节目赔偿金额达49.5万元。 2015年10月30日,《奔跑吧兄弟(第三季)》在浙江卫视及新蓝网首播,咪咕视讯于同年11月在其开发运营的“咪咕视频”播放软件上线涉案作品
发布时间:2017.12.27 -
2017年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内容整体审查的同时,仍需对言论依据、细节信息作具体审查;第三,非一般竞争关系经营者公开发布其他经营者负面信息时,应负有较高的审慎义务。本案判决不仅有利于规范网络环境下经营者言论自由的界限,也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8《金陵十三钗》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号】(2017)津0116民初1148号
发布时间:2018.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