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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侵害他人商标权但无法确定赔偿基数的处理 ——河南高院判决上海永和公司诉恒利永和餐饮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商标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权利人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确定赔偿基数。侵权人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难以确定赔偿基数的,应适用法定赔偿并考虑惩罚性因素,以实现法律威慑、遏制侵权的目的。 案情 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经核准注册第10536544号“永和豆浆”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3类餐厅、饭店、快餐馆等。同日,该公司授权上海
发布时间:2023.01.30 -
从司法实践看商标民事侵权案件损害赔偿之惩罚性赔偿研究
数额需要考虑侵权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包括赔偿基数和赔偿倍数的确定。鉴于赔偿基数的确定问题笔者已经在另一篇文章中进行了讨论[7],本文只探讨“情节严重”与赔偿倍数的确定问题。 (一)惩罚性赔偿中的“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属于计算赔偿数额时需要着重考虑的因素。 事实上,“情节严重”常见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直接设置“情节严重”的比较少见。因此,从立法目的来看
发布时间:2020.06.01 -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基数和倍数认定
,“故意侵权”是主观要件,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和第4条对“故意侵权”和“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典型情形进行规范[1]。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2条对程序性事项作出明确,亦即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第5条和第6条分别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中的基数认定和倍数认定作出规范。应当说,就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后果而言,最核心的问题包括:基数的计算和倍数的确
发布时间: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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