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视听作品
-
未经许可转播“CBA赛事节目”构成著作权侵权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数字遥感等技术在内的多种计算机程序,对不同摄像机采集后的赛事视听内容进行选择、加工和剪辑。上述制作过程必然要求主创人员根据创作意图和对赛事节目制作播出要求的理解作出一系列个性化的选择和安排,反映了制作者的独特构思,具有智力创造性,故涉案赛事节目具有独创性,符合类电作品的独创性要求。 2.涉案赛事节目是否满足类电作品“ 摄制在一定介质上” 的要求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关于类电作品“ 摄制在一定介质
发布时间:2023.09.25 -
从裁判者角度审视《著作权法》的修改
此同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立法予以明确。 一、从类电作品到视听作品的转变需要从构成要件上解放对新型客体的桎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设置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由此概念推导,“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制作方式和固定
发布时间:2020.11.03 -
如何定义作品、是否须细分视听作品、如何规定权利滥用?业界聚焦著作权法修改热点
当前,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已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阶段,业界对此普遍关注,从学术理论、法律实务和司法实践等不同角度积极建言献策,为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二次审议稿)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汇众智,凝众识,聚合力,以期形成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最大公约数”。近日,湖北省版权保护中心联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举行了专题研讨会,就二次审议稿中作品的定义和类型、视听作品的
发布时间:2020.10.14 -
新著作权法视角下的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保护
提供了更多的可能。 (三)新著作权法有关视听作品的规定 新著作权法第三条还对第六项作品类型进行了修改,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电影和类电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但由于新著作权法并未对视听作品进行定义,而且新著作权法仍保留了录像制品,故在实践中认定视听作品时,既要注意和2010年著作权法规定的电影和类电作品予以区分,又要注意和录像制品进行区分。 按照2013年
发布时间:2021.10.27 -
从裁判者角度审视《著作权法》的修改
之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审判实践中的部分困扰。但与此同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立法予以明确。 一、从类电作品到视听作品的转变需要从构成要件上解放对新型客体的桎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设置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由此
发布时间:202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