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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为残障人士播放“无障碍电影”被诉侵权案
在线播放的服务,因此它认为包括残障人士在内的所有人都有可能观看该影片,爱奇艺公司认为这一设置涉及了侵权。 主持人:作为被告方,涉案传媒公司是什么意见? 杨振:被告传媒公司,认为自己在公益平台上向残障人士无偿提供、播放该影片,注册之后就可以免费观看,因此认为不构成侵权。 主持人:这起案件一审法院作出了怎样的判决? 杨振:一审法院审理之后,认定涉案传媒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爱奇艺公司经授权取得的作品的
发布时间:2023.11.28 -
著作权法修正草案两大问题之辨
原标题:前不久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中,作品定义条款和视听作品权属条款引起社会关注——著作权法修正草案两大问题之辨 作者 | 李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公布,其中有一些可喜的变化,例如权利滥用条款被删除。除此之外,还有两处修订被媒体重点报道,一是作品的定义条款,二是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条款。这两处变动各有其用意,但
发布时间:2020.09.01 -
电视剧《宸汐缘》截图侵权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评述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之间的关系,原审法院既然认定了喜大公司、喜马拉雅公司构成直接侵权,又认为在此过程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吸收了复制权,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第三,原审判决对案涉电视剧《宸汐缘》的107幅截图属于视听作品的定性错误,剧酷公司认为,电视剧截图本身具备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立作品,其并不属于视听作品。根据现行法律,其可归类为著作权法规定的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剧酷公司的
发布时间:2023.11.28 -
影视剧截图是摄影作品还是视听作品的一部分?
一、影视剧截图侵权引发争议 随着视频类文娱产业蓬勃发展,相关侵权行为也日益增长,比如将热门影视剧截图用作广告、包装、制作成表情包等等。然而,学理及实践中对影视剧截图的性质及相关侵权认定仍存在较大争议。存在争议的主要原因是,影视剧截图作为静态的截图在形式上符合摄影作品的特征,同时又是视听作品连续画面的具体构成部分,[1]因此其性质认定存在两种思路,其一是作为独立的摄影作品,[2]其二是作为既有视听作品
发布时间:2021.08.24 -
界面新闻采访徐新明律师:因客房内电视可播放电影,武汉上百家酒店被起诉侵权
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对界面新闻解释,从法律层面看,酒店虽未直接在电视上放映电影,但提供了联网电视或投影仪,使得顾客能够通过该技术设备点播观看来源于网络的电影等视听作品。只要顾客点播了电影作品,酒店就侵犯了放映权,而顾客的点播行为是否需登录相应视频软件的会员账号,以及会员账号的归属,均与放映权无关。 另外,在视频平台的使用协议中,都有“以非商业目的
发布时间:2023.08.16 -
卡拉OK反复侵权被判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某娱乐公司系从事卡拉OK经营的公司。音集协曾以侵害视听作品著作权为由对某娱乐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某娱乐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后,某娱乐公司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音集协请求法院判决某娱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主张惩罚性赔偿金。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决生效
发布时间:2024.04.07 -
捏脸美容教学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案
“古法捏脸美容术”教学短视频是录像制品还是视听作品?可以模仿拍摄吗?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程某诉高某、A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法院认为,程某录制的“古法捏脸美容术”教学短视频(以下简称“捏脸短视频”)应为录像制品,不构成视听作品,高某未直接使用该录像制品、A公司履行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二被告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驳回程某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程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
发布时间:2023.04.13 -
作品的替代性使用与非替代性创作
范围之内。即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需要给予在先作品著作权人一定程度的保护,亦应避免赋予作者对这种利用方式绝对的排他性权利,而应通过法定许可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方式给予其经济回馈,以便利在后创作者的自由创作。 “二创”短视频与在先视听作品之间的关系 “二创”短视频通常需要使用到在先长视频的部分片段。在实践中,被使用的在先长视频通常是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电影、电视剧的正常市场是在电影院、电视台或网络上进
发布时间:2021.09.10 -
在线教育中录播视听课程的版权认识误区
缺乏交互性,但经营成本相对较低,且录制经后期制作可能视觉效果要强于不可控因素影响较大的直播,也受到在线教育机构的高度青睐。北京市教委在疫情期间中小学线上课程就是采取录播模式。 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很多在线教育机构在前述教育模式中存在一些对相关著作权问题的错误认知,本文首先尝试分析录播模式中三个常见的误区。 一、误区一:录播的课程都属于视听作品,享有作品的完整权利 视听作品,就是具有独创性的用来表达
发布时间:2020.09.18 -
全国首例视听画面比较法确认的游戏著作侵权案二审确认不侵权
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或虽有个别内容存在相似但并非涉案游戏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属于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表达。 从整体视听画面来看,涉案游戏的主视角为2D倾斜或鸟瞰视角,涉案电影为真人出演。由于游戏和电影在画面构成、画面流畅度、镜头体验感、视听效果方面均截然不同,两者在选择、取舍和安排视听画面中的具体创作要素中存在实质性区别,表达效果有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法律人士分析指出,在游戏行业中
发布时间:202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