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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播放第三方网站视听作品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 经营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经营场所提供播放设备,为消费者提供第三方视频网站上视听作品的点播服务,若经营者未将视听作品置于网络环境中,不构成对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权利人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苏州市奋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奋强公司)诉称:奋强公司经案外人授权取得《道北人》电视剧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经调查发现,重庆璞足轩足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璞
发布时间:2023.04.11 -
中国电影靠版权“出圈”
,近年来,优秀的悬疑电影作品层出不穷,观众的观影水平也在提高。他认为,创作一部悬疑片的过程,也是跟观众赛跑、斗智斗勇的过程。为此,他在拍摄电影的过程中,特别注重节奏的把控,希望能够在观众刚好要猜到答案的时候,让观众提前知晓答案,同时又能带着观众进入下一个悬念。 很多悬疑电影透露着一种阴郁、压抑的情绪,《消失的她》则不同。崔睿表示,该电影不同于以往悬疑片的色彩运用,没有选择大量的冷色调和低饱和的色彩,而是
发布时间:2023.07.24 -
视听作品中音乐的版权问题探究
目次 一、《著作权法》第17条的音乐作品指什么? 二、整体使用视听作品还有无音乐版权? 三、两笔许可使用费是否合理? 四、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规定? ·结语 【内容提要】 现行《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的音乐作品,主要是指狭义上专门为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而创作的主题曲或配乐,也包括之前已经发表的、通过许可使用合同被用于视听作品创作中的音乐作品。该音乐作品的初始版权人为词曲作者。词曲作者既有权就他人
发布时间:2023.08.14 -
海南自贸港出具首个视听作品禁令裁定
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由于互联网侵权行为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而案件审理需要一定周期,等到案件生效判决确定停止侵权行为,客观上不利于防止损害的扩大。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及时作出上述裁定,充分发挥了行为保全制度的时效作用,提高了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对规范互联网平台的运营秩序,维护良好的互联网生态,发挥司法保护产权的作用,为海南自贸港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
发布时间:2021.08.10 -
未经许可使用视听作品原声的侵权认定
近年来,随着“声音经济”的迅速发展,出现了有声书、广播剧、视听作品原声等多种形式的听觉产品,随之而来亦产生了形式多样的著作权纠纷。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纠纷是未经许可将小说、散文、诗歌等文字作品进行朗读制作成有声书在网络平台播放,以及未经许可将相声、演讲、授课的音频放置网络平台播放。相较于传统的直接使用音频,或将文字作品通过朗诵或技术手段直接转换为音频的行为,在近期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未经许可
发布时间:2023.09.01 -
《长安三万里》就未经授权使用素材发布致歉声明,现已授权
日前,一则“长安三万里致歉声明”的词条登上了微博热搜第一,电影《长安三万里》官微就艺术设定集中的素材版权问题发布致歉声明,引起众多网友围观,截稿前,话题今日阅读量达到1.3亿次。 声明称,经网友提醒,电影《长安三万里》艺术设定集中未经授权使用“EXCA_包小汪不开班”的个人作品《伎乐天》,经核实,该素材的确为未经其原创设计者授权使用。 在此,追光动画为该艺术设定集相关编辑和校对工作中出现的失误
发布时间:2023.08.18 -
未经许可使用视听作品原声的侵权认定
近年来,随着“声音经济”的迅速发展,出现了有声书、广播剧、视听作品原声等多种形式的听觉产品,随之而来亦产生了形式多样的著作权纠纷。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纠纷是未经许可将小说、散文、诗歌等文字作品进行朗读制作成有声书在网络平台播放,以及未经许可将相声、演讲、授课的音频放置网络平台播放。相较于传统的直接使用音频,或将文字作品通过朗诵或技术手段直接转换为音频的行为,在近期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未经许可
发布时间:2023.10.11 -
经营场所提供视听作品点播服务有关版权问题研究
摘要 在新技术背景下,针对酒店等经营场所提供视听作品网络终端点播服务这一行为的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性质问题,在学术理论及司法实践中产生较大争议。本文认为,酒店的述行为不宜以放映权定性;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框架下探讨该问题更具有合理性。同时,司法实践应充分考酒店等经营行业的发展需求和消费者的权益,引导权利人采取更为合理的维权模式,以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获得作品;分工合作
发布时间:2024.04.07 -
论视听作品的范围及权利归属
摘 要 2020年修改的《著作权法》第17条用“视听作品”的名称取代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并将其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分别规定了著作权归属。前者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后者则由制作者与作者约定。该规定是建立在有关“视听作品”的范围大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误解基础上的。它导致难以划分两类视听作品,同时“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
发布时间:2021.05.26 -
《后浪》vs《非浪》,1:1反讽构成侵权吗?
产生侵权风险。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在此类讽刺模仿类短视频创作中,如果短视频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则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类电作品。不久前,酝酿多年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出炉,其中草案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也就是说涵盖了多元化的短视频类型,为短视频创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此条内容的修正不仅适应新时代下短视频发展的新形势,同时与国际公约接轨,体现了我国著作权法
发布时间:2020.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