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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金庸先将涉案作品授权给明河社,明河社此后向金庸出具授权书,金庸又与完美世界公司签订授权使用合同,但明河社及完美世界公司各自获得授权的时间不清晰,且在相关授权文件中缺少印章,相关文件上签署的金庸、“查良镛”、“LOUISCHA”以及前后笔迹不一致,昆仑乐享公司在一审诉讼中就此提出了异议和笔迹鉴定申请,但一审判决对此未作回应,属于程序错误。其次,一审判决错误认定明河社及完美世界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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