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搜狐
-
称搜狐侵犯商标权 “鄂尔多斯”索赔200万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将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搜狐公司停止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对原告的仿冒、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0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同时享有三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经过原告的持续使用与广泛宣传,原告商标
发布时间:2017.03.02 -
擅自直播东方卫视节目 搜狐视频被判侵权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认定二被告侵害了文广公司对《中国梦之声》(第二季)、《梦想改造家》两档节目享有的著作权,而其截取东方卫视信号提供网络在线直播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二被告消除影响并赔偿文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9.5万元。 原告文广公司诉称,其运营管理
发布时间:2018.10.19 -
环球索尼华纳要求百度搜狐移除盗版音乐链接
北京时间2月5日硅谷动力网站从国外媒体处获悉:国际唱片工业协会周二发表声明说,三大唱片巨头已经要求北京法院下令搜索引擎百度和门户搜狐网站删除面向盗版音乐文件的链接。 国际唱片工业协会说,目前,环球唱片、索尼BMG香港公司、华纳唱片香港公司已经起诉百度公司,三家公司要求法院下令百度公司移除面向盗版音乐文件的链接。 据称,官司诉状已经被提交到了北京一家法庭。国际唱片工业协会说,这宗官司将会得到全球
发布时间:2008.02.13 -
搜狐视频起诉bilibili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终审胜诉
近期,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搜狐视频诉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即bilibili,以下简称“哔哩网”)就《张小五的春天》信息网络传播侵权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哔哩网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哔哩哔哩弹幕网”,为注册用户提供上传视频链接服务,同时要求用户填写视频的标题、标签、简介视频出处等信息,并提供深度链接在线播放服务。哔哩网未经搜狐视频许可,提供了电视剧《张小五的春天》的
发布时间:2016.07.21 -
网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被判侵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80后女作家王晓頔(笔名九夜茴)起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梦幻星生园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停止使用侵害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内容,金狐公司赔偿王晓頔100万元及合理费用4940元并赔礼道歉,梦幻星公司就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搜狐公司就其中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晓頔
发布时间:2017.08.11 -
搜狐诉魅族不正当竞争,索赔210万元
近年来,视频平台的发展逐渐转变了用户观看视频的娱乐模式,互联网公司争夺和扩大用户数量成为获取利益的重要手段,在此之中通过屏蔽他人广告以争夺用户数量也逐渐成为一种竞争手段,而此类竞争的不断加剧也导致互联网公司之间知识产权纠纷频发。 8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便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搜狐公司)、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简称飞狐公司)以珠海市魅族
发布时间:2018.08.31 -
擅用“金茂”命名地产项目,一审被判侵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对原告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茂公司)与被告山西龙门安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龙门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搜狐公司)、大同市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浩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龙门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金茂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余万元,并驳回金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
发布时间:2020.06.18 -
搜狐状告金赛传媒盗播《我的青春谁做主》
因盗播搜狐高清《我的青春谁做主》,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搜狐)日前以侵犯著作财产权将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赛金传媒)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搜狐诉称,2009年1月19日,电视剧《我的青春谁做主》获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证,并于2009年4月在央视一套黄金时段播出,获得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度。2009年4月15日,搜狐网斥巨资购得电视剧
发布时间:2009.10.22 -
影片宣传被翻拍 编剧起诉虚假宣传获胜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上诉人北京创磁空间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磁公司)、福建恒业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业公司)、原审被告搜狐公司与被上诉人穆德远、陈燕民不正当竞争一案。法院终审认定电影编剧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经营者,创磁公司、恒业公司的行为导致穆德远、陈燕民在影视文化、娱乐媒体等经营领域的竞争优势减弱或丧失。同时,法院认为,剧本被翻拍的机会有限,且翻拍后剧本的翻拍
发布时间:2016.11.17 -
搜狐公司、创磁公司、恒业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终审判决书
桂珍,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叶兵兵,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穆德远,北京电影学院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燕民,导演,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述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扬,北京星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韩志杰,北京星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发布时间:2016.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