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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经销商”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
提要:特威盾门业(苏州)有限公司(简称特威盾公司)仅具有在中国独家销售SILVELOX S. P. A所生产的产品的权利。由《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可知,这种由SILVELOX S. P. A“任命”、由特威盾司负责在中国领域内“独家经销”由SILVELOX S. P. A所生产的产品的行为,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许可使用行为。因此,特威盾公司并非“SILVELOX”商标的许可使用
发布时间:2018.05.02 -
启航考试学校与中创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简介”的内容均为故意为之的虚假内容,其攀附启航考试学校商誉的意图明显。 2.中创公司并非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具有办学资质的“学校类”主体,其并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具有合法的办学资质和招生资格。因此,中创公司的课程宣传单对涉案商标是使用不具有合法性。 (二)即使中创公司在宣传单中说明了提供服务的来源为中创公司,且在合作协议中以每页加注水印的方式提示了其中创公司的服务提供者身份,但中创
发布时间:2018.03.01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应当慎重,以防止因不适当扩大不正当竞争范围而妨碍自由、公平竞争 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学校开除后,设立了中创公司以及北京京师启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同样开展考研培训等业务并在宣传材料中使用启航学校享有著作权的启航风帆图形作品,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2013年4月1日,中创公司与贵州启航学校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取得了涉案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中创公司在其宣传资料、官方网站等上,使用 “启航学校”、“启航考研”等字样,造成相关公众对其与启航学校的极大混淆,扰乱市场秩序;并且中创公司在与
发布时间:2018.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