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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意见书》的适用
作者:裴蕾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笔者在商标审查工作实践中发现, 很多申请人和商标代理人对《 商标审查意见书》 的适用和理解存在诸多问题。 在此, 笔者对《 商标审查意见书》 的适用加以说明, 希望能为广大申请人和代理机构提供指导和帮助。 一、关于核发《商标审查意见书》的相关法律依据 《 商标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 “在审查过程中, 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 可以
发布时间:2017.06.29 -
如何辨明“技术问题”? ——以两案审查意见答复为例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对发明专利申请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做出了一般性定义,即:“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1]。”这是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需满足的基本条件。 审查实践中,在涉及发明专利申请被认为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审查意见中,审查员通常会指出:该申请所要解决的不是技术问题、未采用技术手段,(或者,虽然采用了技术手段,但是技术手段是公知的
发布时间:2020.10.13 -
敏感词对于确认妨害公共利益发明创造的影响
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其含义是,若发明创造的公开、使用、制造违反了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了公共利益,则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这里的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在对指出发明创造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关于“违反社会公德、妨害公共利益”规定的审查意见进行答复时
发布时间: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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