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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合同约定使用商标构成侵权
时,许可人可根据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对其损失的弥补程度,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在双方存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如何判断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侵权行为,本文以“微博课堂”案为例进行分析。 //案情介绍// 新浪公司享有第35类在线广告、第38类数据库接入服务、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类别上的等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2013年
发布时间:2020.03.19 -
“微博课堂” 侵权“微博”,终审判了
原标题:新浪为“微博”商标正名 因认为对方使用“微博课堂”作为网站名称侵犯了“微博”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新浪公司)和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微梦公司)共同将杭州天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浪公司)和宁波甬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甬浪公司)诉至法院,索赔500万元。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微博课堂”网站侵犯了“微博”商标权
发布时间: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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