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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必拘泥于先期的初步证明。类似地,《商标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该条款中蕴含的法理也可在此得以类推适用。 五、总结 共同侵权制度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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