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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商标制度重大调整,重新注册势在必行
今年1月30日,缅甸议会通过《2019年缅甸商标法》(下称新法),该法是缅甸第一部商标法,缅甸政府将以此重新建立本国的商标制度。新法将在缅甸总统正式下发通知后生效,其中规定的商标制度的实施分为试运行和正式实施两个阶段,以实现原有商标登记保护和刊登警示性公告制度(下称旧制度)与新法下商标制度(下称新制度)的衔接。本文就新旧制度衔接环节——试运行期有关的内容进行介绍。 试运行期旨在实现新旧制度的衔接
发布时间:2019.12.25 -
“MK”商标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9.07 -
中国企业在澳大利亚申请商标需注意的地方
众所周知,澳大利亚市场是成熟的西方市场经济,打造品牌和运用商标从而获得商业成功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所以,当中国制造商在澳大利亚销售或准备销售产品时,一个关键问题是要保证自己已经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保护品牌的措施和战略。换句话说,不打造品牌、缺乏对品牌的保护,将会降低产品信誉度,无法赢得竞争对手的尊重,最后必然会失去在澳大利亚成功的机会。 商标保护实行双轨制 澳大利亚是一个年轻的国家(成立于1901年
发布时间:2013.08.05 -
韩国商标授权确权制度介绍及经验借鉴
原标题:【友学问】简述韩国商标授权确权制度介绍及经验借鉴 IPRdaily导读:自1992年8月24日建交以来,中韩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在各个领域都取得快速发展。为了顺应日趋紧密的中韩合作潮流,笔者试图通过本文,对商标在韩国的授权确权制度以及注意事项进行说明,以便帮助中国企业更好的在韩国保护自身品牌。 自1992年8月24日建交以来,中韩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在各个领域都取得快速发展。政治上,两国领导人
发布时间:2019.08.08 -
美、法、德、英、日五国商标授权确权制度介绍及经验借鉴
一、美国商标授权确权制度 美国的商标授权确权采用的商标取得程序是典型的使用主义。美国商标制度是联邦和各州两级并存的管理结构,州际之间的商标领域按照联邦层面的制度进行调整,1891年,美国国会颁布了正式意义上的成文联邦商标法,先后历经13次修改,同时,各州制定各自商标法,形成商标州级注册制度。美国现行的商标法是1946年制定,即《兰汉姆法》,该法案将商标注册的模式进行了划分,分别是主簿注册和辅簿
发布时间:2019.07.17 -
律师:商标法律服务的重要力量
今年是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40周年。40年弹指一挥间,如今越来越多的律师走进知识产权领域,走上商标代理等法律服务的舞台。“在商标代理领域,我国律师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转变,已成为商标法律服务的重要力量。”日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下称全国律协知产委)副主任马翔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是时代所需,也有其独特优势和特色,应该也必将成为商标法律服务行业的重要力量
发布时间:2019.09.24 -
撤三案件中应注意商标使用与证据效力问题
第三人开具的一份收款收据,无相关合同和第三人开具的正规发票,证据的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 商标权撤销制度是促使商标权利人将商标积极投入商业使用的一把利器,为了确保商标权的稳定,除积极使用注册商标之外,仍需准确理解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并积极主动地留存使用证据,以有效应对撤三案件等纠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石月炜)
发布时间:2019.08.19 -
我国声音商标注册现状分析和制度构建建议
进一步总结我国声音商标注册的现状,最后分别从商标评审机关和司法机关、申请人两个层面提出构建声音商标制度的建议。 一、声音商标概述 (一)声音商标的概念和特征 声音商标,又被称作音响商标、听觉商标,是不受以视觉感受为必要限制的非传统商标,[2]指由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本身构成的商标。声音商标的构成分为三类:音乐性质的声音、非音乐性质的声音、音乐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 声音商标具有以下特征
发布时间:2020.07.28 -
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的司法适用
《商标法》正式建立了惩罚性赔偿规则,《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在当前的修法议题中已经将惩罚性赔偿规则作为重点引入对象,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知识产权基本法中的全面确立应该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现实。 2013年,我国《商标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正式引入了惩罚性赔偿规则,该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了“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并在该条第三款中
发布时间:2020.04.30 -
企业经营中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的风险管控
的商标一直没有进行实际使用。在目前国家法律制度下,上述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就将有被他人撤销掉的风险。 关于“撤三”制度的法律规定及缺陷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详细规定了具体的撤销办法:“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
发布时间:2020.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