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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terial(日立金属)与宁波某磁业公司等专利许可反垄断诉讼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明知并认可审判员陈佳强参与本案一审审理。综上所述,日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本院二审期间,日某申请经济学家张某(Brattle集团大中华区主管及权益合伙人)、技术专家刘某(华南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金属材料科学与工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系主任)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发表意见并接受质询,华某公司申请技术专家马某(西南应用磁学研究所原副总工程师)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发表意见
发布时间:2024.02.26 -
“咬咬乐”通用名称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9月20日询问了当事人。因被上诉人摩宁公司在二审期间已注销,其股东**自愿参加本案诉讼,亲亲我公司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亲亲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何**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亲亲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亲亲我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
发布时间:2023.11.14 -
美国某公司、岳阳某生物科技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审法院发出的裁定书要求,积极提供了财务账簿。(三)一审法院认定的59个月侵权期间远超出宜昌某药业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期间,一审法院认定的损害赔偿金额过高。综上,请求驳回美国某公司的上诉请求。 岳阳某生物科技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美国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美国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
发布时间:2024.02.27 -
销售盗版《三体》等图书侵权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封面覆哑膜、第二册内封为哑膜、内页文字印刷模糊、字体偏粗、黑色发灰、图片为扫描后印刷,鉴定结论为封条编码0038597 图书为盗版。北京隆安(成都)律师事务所支付公证费 2400 元。科幻世界杂志社(甲方)与北京隆安(成都)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就著作权被侵权系列维权案件委托乙方指派李某某律师团队担任本合同甲方所委托案件一审、二审、执行阶段的代理人,乙方的代理权限为特别
发布时间:2023.11.29 -
认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时需考察经营者行为一致性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21年12月28日询问双方当事人。上诉人马**、被上诉人河南移动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认定河南移动通信公司行为构成限定交易和差别对待客户;3.判令河南移动通信公司赔偿相关经济损失870元;4.判令河南移动通信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在
发布时间:2024.04.19 -
吉利诉威马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6.17 -
“宁麦13”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一、二审诉讼费由某乙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某乙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某乙公司未提交其向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支付许可使用费的凭证,不能证明涉案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实施状态,亦不能证明其享有独占实施许可权。(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某乙公司采用跟踪拍摄方式取得的证据仅能证明运输过程,不能证明某甲公司实施了售卖“宁麦13”种子的行为。2.某乙公司在拍摄到所谓某甲公司用白皮包装袋销售“宁麦13”种子
发布时间:2024.09.23 -
“奥黛丽”辣椒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某种苗北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赤峰某农业科技公司、盘山县某农资经销店负担。事实和理由:(一)2018年起,赤峰某农业科技公司就已开始生产、宣传、销售“青椒3756”辣椒品种,赤峰某农业科技公司在一审中也自认其从2018年起生产销售的“青椒3756”就是“奥黛丽”品种。一审判决遗漏某种苗北京公司的诉讼请求,未认定赤峰某农业科技
发布时间:2024.09.23 -
“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为“数显靶式流量计”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简称第一次诉讼)。2006年11月7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泉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前述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泉州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泉州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因专利号为98241xxx.X、名称为“数显靶式流量计”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泉州某公司放弃此专利权
发布时间:2024.10.12 -
简评吉利诉威马侵害商业秘密案二审判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某集团)诉威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某集团)因大量员工跳槽引起的新能源汽车底盘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威某集团侵害行为成立,并适用两倍惩罚性赔偿判决侵权人赔偿吉某集团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6.4亿元人民币。同时,本案判决在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何确保停止侵害技术秘密民事责任履行的可行性和
发布时间:2024.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