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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影响公平竞争交易秩序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100元调整为固定价100元,有效维护了刻章企业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将之界定为“朝令夕改”与事实不符。4.被诉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公告、质疑答复是否规范等问题,均不影响被诉政府采购合同效力。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政府采购合同依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裁定驳回通诚服务部的起诉。 如城服务部、金九服务部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适
发布时间:2023.07.13 -
米兔诉小米“反向混淆”案二审改判不侵权
近日,广东高院二审改判小米公司“米兔”商标反向混淆案,这是近年为数不多的一审认定构成反向混淆,二审认为不构成反向混淆的案例。 汇森公司起诉小米公司称,小米公司销售的“米兔”玩具类商品,侵害其第28类第6973601号、第20668294号“咪兔”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认为小米公司被诉的11款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被诉“米兔”商标标识与涉案“咪兔”商标标识构成近似,但不会使消费者
发布时间:2023.07.05 -
“无印良品”商标纠纷又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实际上剥夺了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在枕套上合法使用商标的权利。如果禁止北京无印良品公司通过此种方式使用“枕套”上的商标,实际上等于将两个类似商品上并存的商标权授予了在后注册的一方当事人,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 巴州贵杰公司述称,同意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的上诉意见。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北京无印良品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
发布时间:2023.08.09 -
吴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以下简称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吴某某不服亦提起行政诉讼,即(2018)京73行初7669号专利行政复议案。鉴于吴某某关于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案件起诉时间先于本案受理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一审法院不应当受理本案。考虑到吴某某不服前述专利行政复议案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二审案号为(2021)最高法知行终1066号
发布时间:2023.08.30 -
现有技术抗辩中“无实质性差异”的判断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申公司与易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绮丽,小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明、杨广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申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改判;2.由小智公司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
发布时间:2023.07.17 -
上海芯连芯vs龙芯中科二审败诉
, 由原告上海芯联芯负担。 随着北京高院二审确认一审判决结果,也就意味着上海芯联芯对龙芯中科的相关指控均以失败告终。 双方之间的诉讼不至于此,就在上个月25日,龙芯中科发布仲裁事项进展公告。收到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收到仲裁庭签发的《部分最终裁决书( HKIAC/PA 21030 )》。案件涉及2021年2月,Prestige Century Investments Limited 和 CIP
发布时间:2023.07.17 -
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必要技术特征。 本院二审期间,原田株式会社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本专利申请的公开文本,拟证明本专利原始权利要求所涉及的改进点。经质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证据无异议。友华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认可该公开文本的真实性,该证据系本专利审查档案文件的一部分,与友华公司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交的证据7母案公开文本、证据8本专利实质审查过程文件,以及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补充证据母案实质审查过程文件等,共同证实友华公
发布时间:2023.07.24 -
权利人“一事两诉”构成权利滥用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分别于2023年4月26日、2023年9月26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润德鸿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帅,被上诉人李忠良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润德鸿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1知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改判李忠良赔偿润德鸿图公司1万元;2.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忠良负担。 事实和理由
发布时间:2023.11.16 -
电视剧《宸汐缘》截图侵权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合法权利与权益应予以保护。第四,原审判决关于“朗玥说书”“贵妃娘娘读书”两部音频的内容与剧酷公司权利文学作品《宸汐缘》的内容一致,故不属于“混淆行为”的认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第五,原审判决未能完全正确评述案涉音频对电视剧《宸汐缘》截图的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反法第六条规制的混淆行为。综上,剧酷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所涉赔偿损失金额畸低且有失公允,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
发布时间:2023.11.28 -
桂林某生物公司诉湖南某生物公司恶意提起知产诉讼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2019年5月15日向3843号案承办法官递交三份申请书,其未主动申请调取3843号案归档卷宗,法官自行核实证据后予以采信,违反程序正义原则。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二审期间确认其对于一审诉讼请求第一项不再单独主张,即不再单独要求在判决主文中确认湖南某生物资源公司提起的3843号案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之诉,但仍坚持以此为由主张判令湖南某生物资源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 湖南某生物资源公司针对桂林
发布时间:2024.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