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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种业公司与农业农村部“农麦168”小麦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作出决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负担。” 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种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种业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品种保护办公室在对“农麦168”品种进行DUS测试前,综合考虑申请品种类型、适宜生长区域、培育地点等因素,依据DUS测试有关要求以及开展测试工作就近、集中、平衡原则,选择
发布时间:2024.03.05 -
“云签”具有功能性含义 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诉讼代理人赵刚,被上诉人网银公司、京东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叶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云签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在《人民法院报》及网站首页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为上诉人消除影响;3.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4.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认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
发布时间:2023.12.06 -
我国首例以商业秘密保护石油数据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860元,由被告北京金正方数据有限公司、被告大庆正方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翟**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上诉人上诉请求 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判令翟**承担侵权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的内容,驳回碳酸盐公司、凯文迪公司对翟**的诉讼请求;2.判决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碳酸盐公司、凯文迪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
发布时间:2024.01.22 -
“花西子”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排序的动机令人生疑系错误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浙江宜格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被诉裁定、行政阶段和原审诉讼阶段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期间,宏康公司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注册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公告; 2.“西子花”设计原稿、网络截图; 3.国作登字-2023-F-00095773
发布时间:2023.12.01 -
“爱饭岛”商标恶意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经营需要,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2.诉争商标实际使用与否并不影响其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手段取得注册。3.范某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的使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范某强均服从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商标档案
发布时间:2023.11.07 -
施耐德电气与施耐德电梯“施耐德”商标侵权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2.20 -
苹果奥森“人脸识别”专利无效纠纷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诉累,可以在纠正被诉决定论理的基础上予以维持。(三)被诉决定关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5、8和从属权利要求2、3、6、9、10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并无不当。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一审判决关于涉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认定均不持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和被诉决定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专利优先权日(2003年12月12日
发布时间:2024.04.30 -
奥硝唑原料药垄断案二审裁定书
制药有限公司商丘市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商丘市龙兴制药有限公司商丘市某公司负担。” 龙兴公司商丘市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确认涉案协议无效;3.判令拓思公司湖北某公司负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拓思公司湖北某公司以涉案协议为工具实施了以不公平高价销售相关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销售相关商品的行为,违反2007年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发布时间:2024.06.17 -
重复套牌侵权“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辽宁某种业科技公司负担10010元,凌海某种业科技公司负担19800元,青岛某农技公司负担990元。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如下事实: 2013年11月29日,丹东某科学院与辽宁某种业科技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品种权)合同》记载,“丹玉405号”品种权的转让价款总额为2896万元。 辽宁某种业科技
发布时间:2024.05.06 -
SEB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2016)京行终2488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系针对CN101596076B号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行政判决书。SEB公司明确表示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仅坚持权利要求4、22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5、7、9、16、17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针对其他权利要求的评述不再争议。 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本领域中“煎炸”是指使用油或油脂的烹饪方式。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发布时间:2018.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