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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相关约定与构成要件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46940元,由杭州某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402元,由杭州某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53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582元,由杭州某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36元,由杭州某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46元。 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为证明其于2018年1月从某丙公司处购得一台折箱机,以及所购折箱机的技术方案内容,提交了(2021)浙杭禹证民字第4743号公证书及光盘、某甲
发布时间:2024.11.21 -
近日发布的2017年评审案件行政诉讼情况显示:商评委评审案件被诉率渐趋稳定
显示,2017年,商评委裁决各类商标评审案件总计16.89万件,全年共收到法院一审应诉通知9310件,案件被诉量占商评委年案件裁决总量的5.5%。2017年,商评委共收到法院一审判决6330份,其中判决商评委败诉案件1594件,占比25.2%;收到二审判决2614份,其中撤销商评委裁决977件,占比37.4%;收到再审判决及裁定165件,其中撤销商评委裁决54件,占比32.7%。 2015年至
发布时间:2018.07.03 -
专利无效案件二审阶段和解后的处理方式初探
二审阶段和解的常规处理方式 面对专利权人发起的专利侵权之诉,被控侵权者往往会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作为应对手段。如果后续由于各种原因双方达成和解,则通常专利权人会主动撤回其侵权诉讼,并且要求被控侵权者相应地撤回其无效请求、或者在无效请求已经无法撤回时以尽可能使得专利权得以维持的方式进行后续处理。然而,在具体实践中,怎样才能尽可能使得专利权得以维持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笔者日前遇到
发布时间:2019.12.18 -
我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中外制药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0元,由中外制药株式会社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并均对原审判决对于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认定不持异议。 中外制药株式会社向本院提交了两份调查取证申请。第一份调查取证申请的申请事项为请求法院向海鹤公司收集由其生产的、用于药物临床试验的艾地骨化醇软胶囊(规格:0.75μg/粒
发布时间:2023.07.19 -
阿斯利康vs四川国为“达格列净”专利链接案二审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本案为确认是否落入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是否属于药品专利纠纷实施办法规定的可登记专利类型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审法院认为,药品专利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相关的专利,是指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关于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
发布时间:2023.07.18 -
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目的及审理范围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一)和专利号为201610182859.8、名称为“手机探测的标定方法、测试方法及其系统”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二);3.华盾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华盾公司侵权警告函未明确侵权产品具体型号。博睿勤公司生产的手机检测门涉及三款产品,型号分别为BYing-Ljw0088、KWS-D6、XYD-II,华盾公司侵权警告函指向博睿勤公司生产、销售
发布时间:2023.09.28 -
短视频搬运行为的法律与道德考量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三、驳回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创锐公司提交了用以证明刷宝APP已停止运营的页面截图。微播公司对刷宝APP目前已经停止运营的客观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直接关系。 微播公司提交了三份证据: 1.文章《连关晓彤都“沉迷”的抖音特效背后有哪些黑料》,用以证明抖音通过技术开发强大的滤镜和美颜特效功能吸引
发布时间:2023.10.10 -
技术秘密保密措施的认定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判令兰光公司消除影响,在济南日报、齐鲁晚报或中国包装报上向思克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登报内容由思克公司或者人民法院最终确认);2.判令兰光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思克公司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应予以纠正。1.思克公司对主张保护的涉案技术秘密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包括:对内采取的保密措施,如与员工签署包含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与《企业与员工
发布时间:2023.07.26 -
“大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1390号 二审法院/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行终1906号 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睢宁恒一商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裁判结果
发布时间:2023.05.31 -
“美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利用引证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三快公司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上述商标法条款的规定。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3513号 二审法院/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行终1472号 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西天然美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
发布时间:2023.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