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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利克与国知局、日本JSR“液晶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的认定无误。请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株式会社述称:本案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合法,未违反听证原则。本专利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某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某株式会社在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仅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进而不具备创造性。在结合公知常识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
发布时间:2024.03.06 -
“面部肌肉锻炼器”专利侵权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03民初5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新美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博、郭胜,株式会社MTG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万莉丽,林某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新美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第四项,改判新美辰公司无需向株式会社MTG承担赔偿责任;2.由株式会社MTG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诉讼费、保全费
发布时间:2023.12.12 -
林某与宁波某厨具公司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方太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专利申请日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后、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21年6月1日)之前,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发布时间:2024.02.18 -
圣奥化学与陈某、晋腾化学涉案金额超2亿“防老剂”商业秘密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作出的(2019)苏民初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11月8日询问当事人,于2023年3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陈永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林、路伟廷,上诉人晋腾公司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中、罗囡囡,被上诉人圣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毛琎到庭参加诉讼。二审庭审后,晋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变更为董新中、陆冠南。 陈永刚上诉
发布时间:2024.02.18 -
权利人在二审中进一步明确并限缩一审主张的技术信息的应予准许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了上诉人佛山某模具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某模具公司、某贸易公司、某塑胶制品公司、李某峰等八人侵害商业秘密案,认定佛山某模具公司二审主张的技术信息明确,并裁定本案发回重审。 本案中,佛山某模具公司主张苏州某模具公司等十一名被诉侵权人侵害其技术秘密,并提交《商业秘点说明》明确其请求保护的技术秘点内容,秘点载体文件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涉及的284张图纸和《低压模具配合间隙表》。 一审
发布时间:2024.01.31 -
最高院就侵害圣奥公司技术秘密案二审判赔2.01亿元
司、4020防老剂全套技术秘密,翔宇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陈某刚被另案处理。刑事案件案发后,陈某刚、翔宇公司并未停止侵权行为,一直由翔宇公司使用涉案生产线继续生产侵权产品。2017年,陈某刚又另行设立晋腾公司,由晋腾公司及其临猗分公司在翔宇公司的厂房内继续使用涉案生产线以及涉案技术秘密生产侵权产品,陈某刚、晋腾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一、圣奥公司是否为涉案技术信息的权利人;二
发布时间:2024.01.19 -
林某与义乌市场监管局、义乌某物流工艺品公司行政处罚案二审判决书
上述情形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作出从轻处罚,并无不当。综上,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林*负担。 林*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发布时间:2024.05.20 -
全国首例祭祀用品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 另查明:本专利说明书第[0015]段记载:“由于祭品房骨架一次性使用,采用可燃的材料制作祭品房骨架,便于使用后焚烧处理。” 本院认为:本专利申请日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后、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21年6月1日)之前,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
发布时间:2024.06.04 -
“PUM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8.14 -
“罩式炉吊具”技术秘密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中取得的图纸,大连某吊具公司并未及时收回,也佐证了大连某吊具公司并未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大连某吊具公司在图纸上加盖了受控文件的印章亦不能证明其对图纸也采取了保密措施。(三)涉案产品及图纸与大连某吊具公司主张保护的技术信息不构成实质性相同。客户特别要求的“对中”功能才是产品设计的核心,而该项设计并不属于大连某吊具公司所主张的技术秘密范围。另外,涉案产品包含外观和内部结构两部分,原二审裁定已明确外观结构
发布时间:202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