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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措施有效性认定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未XX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得力富公司原审诉讼请求,并由得力富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错误认定“未经许可对涉案五台钻靶机实施了破解技术措施行为”。本案诉争的钻靶机软件在使用过程中进行注册表内容操作属于正常操作,未XX设定键值的行为在该软件使用中属于常用的维护方式。不存在得力富公司所主张的技术
发布时间:2023.08.04 -
国内首例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二审宣判:“中之人”为表演者
内赔偿魔珐公司经济损失(包含魔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20000元; 三、驳回魔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上诉请求和理由、答辩意见以及庭审中的陈述,双方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本案涉及的著作权及邻接权、反不正当竞争等相关权利基础的认定、侵权的判定及侵权责任承担等均没有异议,二审法院审查后予以确认,不再评述。故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魔珐公司是否存在律师费用造假或不合理及一审法院判决的
发布时间:2024.01.08 -
恶意抢注商标的“受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知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南京元贝公司并不享有在手机应用市场上架运营的软件中使用“元贝”“元贝驾考”字样的在先权利,西安元贝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南京元贝公司在手机应用市场上使用“元贝”“元贝驾考”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本案应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南京元贝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
发布时间:2024.04.30 -
福建至道科技有限公司、黄清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共同开发,且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阮自力单独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故至道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依法取得了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至道公司与该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至道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至道公司的起诉。 本院二审期间,至道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五组22份证据材料并申请三位证人出庭作证,其中证据3、证据19在原审中曾分别由黄清桥和至道公司提交。黄清桥认为至道公司二审中提
发布时间:2021.09.02 -
说明书中技术用语特别界定和具体实施方式的区分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检测区”技术特征,不构成直接侵权的情况下,本案中诚科公司、君海公司、兆科公司、峻凌公司以及厦欣公司的相关制造、销售具有专门侵权用途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也应当被认定构成帮助侵权。4.二审中,华欣公司当庭放弃要求诚科公司、君海公司、兆科公司、峻凌公司、厦欣公司销毁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和模具的诉讼请求,但坚持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的主张。5.二审中,华欣公司补充提交了其为本案二审支出的律师费票据
发布时间:2023.08.15 -
优酷诉喜马拉雅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1万元,两项合计13万元;二、驳回优酷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2,200元,由优酷公司负担4,860元,喜马拉雅公司负担7,340元。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喜马拉雅APP《隐私信息保护政策》,系喜马拉雅公司与网络用户签署的协议,旨在证明被上诉人公证保全的涉案音频系根据大数据算法的自动推荐结果,上诉人并不
发布时间:2023.10.12 -
“杜子一”直播账号昵称受反法规制保护案二审判决书
。 三、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对于“杜子一”等相关账号能否均被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相关账号均使用“杜子一”为呼叫和识别核心,且均由雪蜜公司运营,使用相同主播、载有相同视频和售卖相同商品。二审过程中雷苗亦认可在平时直播中会因平台管理等原因而对多个账号交替使用。一审法院将相关账号认定
发布时间:2023.06.19 -
佛山川贵电器与千福好太太电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的滑筒为滑轮和弹簧结构,而非螺杆和螺母结构,因此不具有“滑筒内水平固定安装有驱动螺杆”的技术特征。综上,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川贵公司要求好太太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川贵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川贵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
发布时间:2021.09.15 -
使用包装装潢基本一致的商品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一、二审诉讼费由琥珀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本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琥珀公司于2003年8月23日创作完成了其主张的“琥珀系列1”作品,也不能认定与涉嫌侵权产品外包装构成实质性相似,一审法院对该作品创作完成时间和登记时间、作品类别等情况均认定事实不清。利泰公司、林秀来对一审琥珀公司证据4的证明目的有异议。1.作品登记证书采用的是登记制度,对申请人的登记内容不作
发布时间:2023.08.11 -
全国首例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跨行业保护国外地理标志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制造和配色命名行为,不应当对全部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4.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过高,被控侵权汽车的销售获利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消除影响的责任承担方式缺乏事实依据。 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称 干邑行业办公室二审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要理由:1.干邑行业办公室具有本案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原告诉讼资格。2.虽然部分网页宣传并未显示福特中国公司、长安福特公司系文章
发布时间:2023.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