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二审
-
电商平台投诉行为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判决书
商业道德,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涉案投诉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另外,一审法院认定微海联合公司提起多次投诉没有事实基础,二审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70325号 二审法院/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4303号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微海联合电子商务
发布时间:2023.06.08 -
全国首例涉人工刷量平台干扰搜索引擎算法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判决书
失灵,扰乱了正常的网络经营活动和健康有序的竞争秩序。故我爱网络公司运营针对搜索引擎进行人工制造虚假点击量数据的交易平台,干扰搜索引擎算法,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及消费者利益,破坏了互联网搜索引擎行业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43224号 二审法院/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
发布时间:2023.06.15 -
好莱坞“阿凡达”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Mactus公司、美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好莱坞深圳公司人民币24 304 547.5元;二、驳回好莱坞集团公司、好莱坞深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Mactus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四、驳回美胜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协议一的“非代理”条款约定
发布时间:2023.07.27 -
专利权期限届满通知的可诉性
,驳回吴某某的起诉。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基于专利权已经届满,吴某某作为专利权人的权利终止已属既定的法律事实,被诉通知的作出与否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未产生实际影响。被诉通知既无发生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也未实际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效果,属于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告知行为。吴某某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予驳回。
发布时间:2023.08.30 -
首例AI应用专利侵权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元,由原告北京同创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本案二审期间,晋南公司向本院提交该公司员工李小勇、刘光建、荀志伟、赵雷与智者云集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翔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涉案系统自2021年10月起无法启动并于2021年12月下线,涉案系统所使用的服务器也于2022年2月过期,相关数据和文件均已丢失,不具备调查取证的条件。微信聊天记录具体内容如下: 1.2021年12月4日晋南公司刘光
发布时间:2024.01.08 -
我国首例涉数据抓取交易不正当竞争案终审判赔2000万元
1月16日,国内首例非法调用服务器API接口获取数据予以交易转卖案件尘埃落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微梦公司诉简亦迅公司及深圳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额支持微梦公司诉请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微梦公司是新浪微博平台经营者,指控简亦迅公司非法调用微博服务器向用户端传输数据的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抓取了大量微博后台数据予以存储,并通过其经营的iDataAPI
发布时间:2024.01.17 -
简单搬运公开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2.01 -
四维图新诉百度侵权案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时隔3年后,四维图新起诉百度侵权案迎来二审终审判决。 1月9日,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诉讼百度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二审终审判决胜诉的公告。公告指出,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民终421号】,对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发布时间:2024.01.09 -
“搬家软件”爬取天猫、淘宝商品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衡尚公司、鲸赢公司、胡*斌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刘**,被上诉人天猫技术公司、天猫网络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陈**,被上诉人欢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唐**参加了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衡尚公司、鲸赢公司、胡*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天猫技术公司、天猫网络公司对三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发布时间:2024.01.25 -
某制药公司与国知局“妇科中药栓剂”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放弃的诉讼请求,二审不应予以审理。其次,贵州双某制药公司本次上诉中关于创造性的理由与无效请求中的理由不同,尤其是针对区别特征(2)的评述部分。最后,即便按照贵州双某制药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删除新洁尔灭的动机,而且贵州双某制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省略新洁尔灭之后其功能全部消失,更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增加苦参用量或用增加苦参用量代替删除新洁尔灭的动机。 贵州长某药业公司述称:请求驳回上诉
发布时间:2024.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