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二审
-
翱捷科技与移芯通讯技术秘密纠纷案二审定音,维持原判
近日,翱捷科技与移芯通讯之间的技术秘密纠纷案迎来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双方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翱捷科技所主张的技术信息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确定其构成商业秘密,同时确认翱捷科技对涉案技术秘密享有权利。然而,尽管移芯通讯未提交其产品代码进行比对,但法院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后认为,目前尚不具备举证责任转移的条件。基于现有证据,法院对翱捷科技的诉请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24.10.18 -
“整体式土工格室”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原审被告中交二航局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仪征佳和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张振武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根据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院)(2015)合民三初字第239号(以下简称239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认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具有真实性,不能证明仪征佳和公司具有专利独占实施权不当。仪征佳和公司具有专利
发布时间:2024.11.06 -
“医用缝合器械”专利权属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知民初85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左元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减半收取450元,均由浙江左元医疗
发布时间:2024.11.06 -
涉“非正常申请”专利代理合同纠纷违法线索移送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服务费,已构成违约,故判决广州某公司支付滁州某公司服务费214600元(580元/件×370件)及相应利息。该案二审法院查明广州某公司拿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件数是329件,故改判广州某公司支付滁州某公司190820元(580元/件×329件)及相应利息。中山某公司确认上述判决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但认为广州某公司在该案中承认涉案370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质量差。 一审法院另查明,一审庭审
发布时间:2024.11.19 -
“优选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二审落槌
。 该案二审合议庭赴山东开展现场勘验 由于被诉侵权产品体积庞大无法运输,二审合议庭根据当事人申请,前往山东临沂、潍坊两地工厂对公证封存的机器进行现场勘验。通过现场操作机器,将精心设计的十余组锯切实验方案一一锯切,细致比对锯切结果,二审合议庭最终查明了技术事实,推翻了一审鉴定结论,据此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涉案技术秘密。 考虑到涉及多种型号的被诉侵权产品,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且权利人调查被诉侵权产品的
发布时间:2021.12.01 -
广哈通信诉广州颐希颉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案
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11月1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哈通信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2.颐希颉公司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颐希颉公司申请的CN20161033xxxx,名称为“一种音频合成处理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161033xxxx.5(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发布时间:2021.09.09 -
大量抓取短视频平台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03.23 -
擅用“故宫”字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具知名度有着显著识别作用的字号,法院认定上述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侵犯故宫博物院“故宫”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17283号 二审法院/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终2799号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故宫酒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故宫博物院
发布时间:2023.05.18 -
专利诉讼中非法证据的认定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莆田市坚强缝制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莆田市坚强缝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坚强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36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下简称第53661号决定),拟证明鑫派科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有效。 鑫派科
发布时间:2023.06.06 -
四川国为制药有限公司、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药品专利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的专利类型为化学药品的药物活性成分化合物专利、含活性成分的药物组合物专利、医药用途专利。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显然不属于化学药品的药物活性成分化合物专利、含活性成分的药物组合物专利。关于是否为医药用途专利,由于四川国为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达格列净的化合物专利申请文件公开了达格列净(即药物活性成分)用于治疗II型糖尿病,故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所限定的医药用途已不具有新颖性,因此不属于医药用途专利。(二
发布时间:2023.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