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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密码USB线材”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二审裁定书
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深圳市租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另查明:租电公司在原审中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2021年7月9日,租电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搜索“深圳市优电物联技术有限公司”,该店铺内仍在销售“优电USB共享充电线酒店共享充电器网吧KTV一拖三扫码充电线OEM”被诉
发布时间:2024.09.19 -
“锂离子正极材料”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判决书
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万元;4.改判五被诉侵权人负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商业秘密归某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1.按照《设立有限公司合同》的约定,柳某代表某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朱某甲发送的商业信息是其技术投资,属于某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某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柳某分别为某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和技术高级管理人员,二者对外代表某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10.12 -
“物流信息跟踪技术”发明专利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方之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本案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帝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帝盟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落入专利号为ZL201210003858.4、名称为“一种国际物流信息跟踪方法及其系统”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8的保护范围,原审法院关于侵权事实的认定结论错误。(二)被
发布时间:2024.09.06 -
“桥梁伸缩缝装置”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集团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河北易某橡胶制品公司、河北冀某路桥建设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害专利号200410049491.5、名称为“一种特大抗挠变梳型桥梁伸缩缝装置”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的行为;3.改判河北易某橡胶制品公司、河北冀某路桥建设公司共同赔偿徐某、宁波路某科技实业集团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河北易某
发布时间:2024.09.06 -
“偶氮染料”发明专利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等。 前案一审判决作出后,上海某丙工业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1月15日,本案一审法院(即前案的二审法院)作出前案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某丙工业有限公司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申3164号民事裁定:驳回上海某丙工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与被诉侵权行为有关的事实 2013年7月1日
发布时间:2024.10.21 -
涉“保温杯”发明专利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年12月22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被上诉人某家庭制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州市某贸易公司、浙江某工贸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询问。被上诉人永康市某工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华某文体用品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家庭制品公司负担。事实和
发布时间:2024.10.21 -
涉“微波炉”发明专利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东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被上诉人中山市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广东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中山市某公司负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广东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201510373341.8、名称为“用于铆紧
发布时间:2024.09.12 -
“立式二次构造柱泵”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青科公司负担800元,晨源公司负担15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晨源公司对其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涉案专利权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原审判令晨源公司承担的侵权责任是否适当。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
发布时间:2024.09.12 -
“天线装置”发明专利确权案二审判决书
绝缘底座的上方并且其前部位于所述导电底座的上方的方式配置在所述天线底座的上方”,由此可以确定“伞形振子的一部分位于绝缘底座上方”是用于解决技术问题②的必要技术特征。 本院二审期间,原田株式会社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本专利申请的公开文本,拟证明本专利原始权利要求所涉及的改进点。经质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证据无异议。友华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认可该公开文本的真实性,该证据系本专利审查档案文件的一部分,与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
“光源装置”发明专利确权案二审判决书
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本专利说明书第0002段记载,例如,考虑在专利文献1(日本特开2004-341105号公报)中公开的如下技术:设置有发出紫外线的发光二极管或半导体激光器、在背面侧形成了通过该紫外线照射分别发出与R、G、B相应的可见光的荧光体层的色轮、以及具有在该色轮的
发布时间:202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