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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技术服务公司与国知局“克氏针折弯装置”发明专利授权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100元,由郑州泽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泽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主要事实和理由同一审起诉理由,在此不再赘述。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坚持被诉决定的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泽正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本案二审期间,泽正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新证据:1.国家标准《夹扭钳和剪切
发布时间:2024.02.28 -
戴某与国知局“绿脓杆菌”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定的微生物保藏,已经足以证明本专利的发明人通过该方法获得了实质性的菌株,并且通过保藏信息的记载,公众能够通过保藏渠道获取该特定菌株,本专利对现有技术做出了有益的贡献。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戴锦良的相关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戴锦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戴锦良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
发布时间:2020.01.23 -
重庆某公司诉重庆市监局“垄断协议”行政处罚案二审判决书
提供部分证据材料,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内部集体讨论后认为其并不具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且由于其销毁、隐匿证据导致无法对其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方式,故对其适用5%的罚款裁量基准合理适当。综上,重庆某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得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期间,重庆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11份
发布时间:2024.02.08 -
“滇医通”不正当竞争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庭审中,合道康成公司当庭变更上诉请求第一项为:撤销原判第三项,依法改判为“滇医通咨询公司、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邹典共同承担法定赔偿100万元”。事实和理由:1.原审未判决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当。滇医通互联网医院公司除了以“滇医通”为字号注册了企业名称外,还实施了利用非法链接医院挂号平台,收取患者挂号费、手续费的行为。2.原审未判决邹典承担
发布时间:2023.11.13 -
深圳某科技公司与深圳某公司等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民初5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八九公司上诉,请求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八九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顺盟公司、博创公司、凯锐公司、莫特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顺盟公司、博创公司、凯锐公司在一审程序中并未提出因获得“在先许可”而有权实施涉案专利的抗辩,八九公司对此未发表过
发布时间:2024.03.15 -
深圳智某服务公司与深圳前海融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融某公司是提起本案诉讼的适格主体。捷某深圳公司作为融某公司的全资控股母公司,系捷某(Android版)的著作权人,基于手机应用生态系统的不同,同时开发了捷某(Android版)以及捷某(IOS版),二者在内容、功能、可提供服务等方面均无差异。苹果APP Store显示捷某(IOS版)的开发者、该APP指向
发布时间:2024.03.11 -
涉电动平衡车产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若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一审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向纳恩博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新飞远公司、银立新公司、惜雪公司、锂驰公司、益裕公司负担。 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本案二审
发布时间:2024.04.19 -
隐木与数据堂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已无涉案200小时数据集下载链接,故一审法院对原告停止侵害、删除侵权数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遂判决: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隐木公司赔偿数据堂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2、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隐木公司赔偿数据堂公司合理维权支出2300元;3、驳回数据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焦点 综合本案的上诉请求、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
发布时间:2024.08.05 -
山东建筑大学与山东中之垣新材料等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裁定书
某材料公司、山东某建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专利号为201911086988.7、名称为“加气混凝土复合保温墙板系统及其施工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归山东某材料公司和山东某建材公司所有;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山东某大学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违反了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未要求山东某大学针对其反驳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即认定了山东某大学发明了涉案专利,导致
发布时间:2024.08.19 -
“指纹识别芯片技术”专利权属案二审判决书
诉讼代理人郭**,刘雪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敦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炜公司、莫良华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敦泰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敦泰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刘雪春不是申请号为201510015685.1、名称为“多芯片封装结构以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申请)的发明人缺乏事实依据。1.
发布时间:2024.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