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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与专利侵权定性及赔偿法律依据差异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作出的(2020)浙01知民初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2月28日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姚魁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褚**、被上诉人捷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原审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魁君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捷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捷顺公司负担
发布时间:2023.07.05 -
设计图纸上签名不当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的署名行为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差旅费29505.3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建艺公司、李某红、孙某浩、毛某中、奥园韶关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建艺公司、李某红、孙某浩、毛某中、奥园韶关公司未侵犯景森公司对权利作品的修改权,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二、一审判决仅认定赔偿损失数额120000元,且未支持景森公司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主张,不足以对奥园韶关公司及建艺公司的恶性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一
发布时间:2023.10.08 -
科曼终审败诉迈瑞医疗,须赔偿500万元
二审程序。
发布时间:2023.09.25 -
”LV“涉外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50000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两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数额明显过低,与被上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涉案商标知名度及遭受的经济损失、合理开支严重不符,更无法体现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1.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过低。重庆茂路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陈鲁通仅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共计
发布时间:2023.11.06 -
某医疗器械公司与国知局、某医疗科技公司“揿针”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作用完全相同。(三)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某医疗器械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无误,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某医疗科技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外,与本专利技术方案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已在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获得专利授权,可进一步印证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
发布时间:2024.03.05 -
某磁共振公司与国知局“磁共振成像方法”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权利要求的创造性问题进行评述。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被诉决定有关本专利新颖性的认定有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371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专利号为201310072198.X、名称为“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图像的重建方法”发明专利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
发布时间:2024.03.01 -
某电子公司与国知局“石墨放电隙装置”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f为雷电波频率,V为π形连接电容组中电容上的额定电压,K为安全系数,K≥1。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确定本专利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明确选用的放电电极材料、组装方式以及极片形状,以满足承载雷电流的放电隙装置的各项控制指标,根据特定公式能够操作性强地计算出承载雷电流的放电隙装置中的电容值。现有技术没有给出本专利中电容确定公式的启示。 本院二审期间,深圳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2020
发布时间:2024.02.29 -
字节起诉腾讯商业诋毁案二审维持原判
提供的证据,涉案文章仅仅“提及”腾讯,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内容来源于腾讯,不足以证明侵权行为由腾讯公司实施。 一审裁定宣布后,字节提出上诉,二审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过2年多的法庭程序,前不久二审法院裁决,字节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一审原判。
发布时间:2023.12.07 -
涉GPL开源协议争议的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被告谢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被上诉人网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伟、刘继明,一审被告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翔、刘学松,一审被告吴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芬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请求 亿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网经公司全部诉请,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网经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网经公司并不享有OfficeTenl800系统软件(以下简称涉案软件)的著作
发布时间:2023.11.16 -
某药业公司与国知局 “药品的自动分装与计量装置”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感谢信、荣誉证书、捐赠证书、通行证及其他资料,用以证明本专利的社会贡献及商业价值。 二审期间,新绿色药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老年人生活难题1000解》(周亚勋主编,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年8月),用于说明硝酸甘油的使用场景。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方制药公司的质证意见为:新绿色药业公司在一、二审诉讼期间提交的证据均不是被诉决定作出的依据,不应予以采信。 本院
发布时间:2024.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