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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旋奥硝唑”药品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原审法院亦未审理该问题,因此先用权抗辩并非本案审理范围。2.即使认为二审程序可以审理先用权抗辩问题,湖南华纳公司、大连中信公司主张的先用权抗辩亦不能成立。首先,湖南华纳公司、大连中信公司并非其二审提交的先用权抗辩证据中的研发主体,主体不适格。其次,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湖南华纳公司、大连中信公司的研发并未进入临床试验阶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规定的已经作好制造的必要准备
发布时间:2024.09.06 -
“宁麦13”小麦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一、二审诉讼费由某乙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某乙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某乙公司未提交其向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支付许可使用费的凭证,不能证明涉案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实施状态,亦不能证明其享有独占实施许可权。(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某乙公司采用跟踪拍摄方式取得的证据仅能证明运输过程,不能证明某甲公司实施了售卖“宁麦13”种子的行为。2.某乙公司在拍摄到所谓某甲公司用白皮包装袋销售“宁麦13”种子
发布时间:2024.11.07 -
涉商业方法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主观因素,不能突出强化商业上的效果,而忽略和弱化技术方案本身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综上,本申请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获得授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坚持被诉决定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二审期间,北京某某信息技术公司、北京某某贸易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12份证据: 证据1.本申请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证据2.本申请第二
发布时间:2024.11.20 -
判赔70万元!“自动抢红包”软件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宣判!
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决百豪公司、古馨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登报消除影响,由百豪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合计70万元,其中10万元与古馨公司共同承担。一审宣判后,百豪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杭州中院二审认为,腾讯公司与百豪公司、古馨公司均属于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存在市场竞争关系。两款被诉软件在开发时系通过技术手段获得QQ包名、红包组件ID,对红包消息进行分析
发布时间:2022.04.01 -
“公牛”近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诉争商标档案、各引证商标档案、被诉裁定、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
发布时间:2023.08.01 -
三医疗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撰写的格式不会对实体判决结果产生任何影响。(二)一审法院根据迈瑞公司提供、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当。(三)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相关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四)关于现有技术抗辩,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并非现有技术。被诉侵权产品与科曼公司在二审阶段提交的迈瑞公司MEC-1000监护仪维修手册记载的技术方案不同,并非现有技术。(五)关于赔偿金额,迈瑞公司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予以说明
发布时间:2023.10.09 -
“LV”涉外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50000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两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数额明显过低,与被上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涉案商标知名度及遭受的经济损失、合理开支严重不符,更无法体现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1.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过低。重庆茂路信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陈鲁通仅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共计
发布时间:2023.10.25 -
当事人将自主公开的现有设计申请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不能当然推定具有恶意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诉讼请求。其中,英乔公司就(2020)沪 73 民初 200 号提起上诉,后未缴纳上诉费,二审法院按撤回上诉处理。英乔公司未就(2020)沪 73 民初 210号案提起上诉。英乔公司在明知其缺乏正当权利基础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径行提起上述诉讼,并以此向驼翁公司的产品经销商(渠道商)发送口头或书面侵权警告,以及在一审败诉后仍然恶意拖延诉讼等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实属以侵权之名行恶意竞争之实
发布时间:2023.07.21 -
解某雄与万源汇康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2年5月11日,上诉人解某雄、被上诉人万源汇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任君怡,被上诉人心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红柳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解某雄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心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由心果公司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证人李彬
发布时间:2023.07.31 -
瑞奥公司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济南万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1800元,由万行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本案二审期间,瑞奥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4份证据: 证据
发布时间:2023.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