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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甜糯6号”杂交玉米亲本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恒彩公司原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金盛源公司和郑州华为种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恒彩公司已经提交证据证明被诉侵权的“彩甜糯866”与“彩甜糯6号”极近似或相同的情况下,应当由被诉侵权人举证证明其还可以通过其他不同亲本组合得到与“彩甜糯6号”同一种基因型杂交品种。原审法院要求恒彩公司提供证据证明
发布时间:2024.09.19 -
“YA8201”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参加了2022年7月12日的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玉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金禾公司赔偿雅玉公司侵权损失520110元,瑞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改判金禾公司支付雅玉公司惩罚性赔偿520110元,瑞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金禾公司、瑞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
发布时间:2024.09.19 -
涉“稀土永磁材料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二审判决书
》明确告知或者提示双方当事人该院审判员陈佳强参与本案一审庭审,日某当时也未提出任何异议,在该告知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上述事实充分表明日某明知并认可审判员陈佳强参与本案一审审理。综上所述,日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本院二审期间,日某申请经济学家张某、技术专家刘某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发表意见并接受质询,同某公司申请技术专家马某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发表意见并接受质询。日某补充提供了
发布时间:2024.10.22 -
“無印良品”VS“无印良品”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超出诉请,且判项相互矛盾。 东台德润公司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对东台德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东台德润公司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其与棉田等三公司除被授权开设被诉侵权店铺之外,没有其它事项联系,不具有共同侵权故意,不构成共同侵权,其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良品计画
发布时间:2024.08.13 -
“扬辐麦4号”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有限公司、戴天梅、杨居银、柏恒基向原告江苏金土地种业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时一并支付。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根据高邮市农业委员会2019年1月8日的现场检查笔录,今日种业公司经营场所的西侧2号仓库、3号仓库储备有小麦,1号仓库北门左侧堆放有5000公斤苏麦188种子,2号仓库和3号仓库的过道最西侧堆放有2500公斤苏麦188种子
发布时间:2024.09.19 -
“登海605”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山东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00元,由刘某负担5000元。 二审期间,山东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新证据:证据1:郑州鼎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邦公司)委托经某、王某、和某、王某
发布时间:2024.09.19 -
“裕丰303”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4月20日进行了询问。上诉人联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上诉人吴鹏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吴鹏寿赔偿联创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3155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吴鹏寿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查明事实不清
发布时间:2024.09.19 -
“电商小程序”源代码技术秘密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花儿绽放公司委托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国工信安司鉴所[2019]知鉴字第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第30号鉴定意见书)不具有客观性,鉴定结论不应采信,该次委托由花儿绽放公司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在进行检索时,应当检索花儿绽放公司主张的20个技术点是否已经公开,而非检索965个源代码是否公开;该鉴定机构检索过程亦有重大瑕疵。盘兴公司、盘石公司二审委托北京京州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4.10.11 -
“海底捞”诉“河底捞”商标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8.16 -
“左旋奥硝唑”药品发明专利确权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说明书中公开的左旋奥硝唑与奥硝唑的毒副作用相差不大,没有产生明显降低毒性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常识,能够合理预见到对映体与消旋体在活性、毒性等方面存在差异,本专利所声称的左旋奥硝唑的中枢毒性略弱这一事实并没有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手性药物的毒性差异的认知。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南京圣和公司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请求。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发布时间:2024.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