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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内阁会议通过专利法部分修正案
据日本产业经济省报道,日前日本内阁会议通过了专利法等部分修正案,并于2019年3月1日向第198届国会正式提交了该修正案。 此次修改主要目的在于改善与工业产权相关的诉讼制度,以保护运用数字技术进行的设计,支援品牌建设。 此次专利法修正主要事项有: (1)引进中立机构技术专家现场调查制度。对于可能存在侵害专利权的情况,由中立机构技术专家介入侵权嫌疑人的工厂等,为专利侵权取证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向法院
发布时间:2019.03.15 -
在严保护背景下,对《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再建言
知识产权的行为,发现一起惩处一起,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加倍严厉处罚。 就专利制度而言,尽管国际社会和发达国家对于中国企业和个人抢注奢侈品商标、窃取商业秘密、制售假货、使用盗版软件及各类作品侵权行为屡屡大加指责,但指责中国的专利保护水平不高、保护力度不够的声音却不多见。 根据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同时为了回应全社会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此次修改
发布时间:2019.12.09 -
专利授权确权中解决“权利冲突”的路径分析
作者:穆颖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一、知识产权授权确权中避免“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商标权和专利权是需要通过当事人申请,经过行政机关审核后才能授予的法定权利。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均规定了避免权利冲突的授权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司法实践中,阻碍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可能包括在先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益)等[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在先权利
发布时间:2016.11.04 -
专利授权确权中解决“权利冲突”的路径分析
作者:穆颖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一、知识产权授权确权中避免“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商标权和专利权是需要通过当事人申请,经过行政机关审核后才能授予的法定权利。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均规定了避免权利冲突的授权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司法实践中,阻碍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可能包括在先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益)等[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在先权利
发布时间:2016.11.04 -
国际申请文本在专利权利要求解释中的作用(二)
(作者:石必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分析相关问题的基本思路 在注射针头案中,B.布劳恩梅尔松根公司(简称布劳恩公司)是名称为"用于注射针头的保护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2008年1月,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简称安伦事务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2008年6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170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该专利不具备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规定
发布时间:2016.03.28 -
国际申请文本在专利权利要求解释中的作用(二)
(作者:石必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分析相关问题的基本思路 在注射针头案中,B.布劳恩梅尔松根公司(简称布劳恩公司)是名称为"用于注射针头的保护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2008年1月,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简称安伦事务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2008年6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170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该专利不具备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规定
发布时间:2016.03.28 -
用真实案例讲述美国专利证书号标示义务
专利法鼓励专利权人在专利物上标示专利证书号數,目的在于让第三人知道其产品所涉及之专利权利有哪些,第三人也因此得进行回避设计或是寻求授权,以免于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然而,即使专利权人未在专利物上标示专利证书号數,也不会因此失去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只是会失去通知被告侵权行为之前或起诉之前的损害赔偿金。2020年2月,美国 CAFC在Arctic Cat Inc. v. Bombardier Rec.
发布时间:2020.03.19 -
专利法修订草案:亮点与细节全对照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法律相比,草案强化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草案,故意侵犯专利权的,人民法院最高可判定给予权利人500万元赔偿款。 现行的专利法并没有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做出明确规定,仅指出,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
发布时间:2018.12.06 -
专利法修订引入“惩罚性赔偿”值得期待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草案着眼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打击力度,借鉴国际做法,大幅提高故意侵犯、假冒专利的赔偿和罚款额,显著增加侵权成本,震慑违法行为;明确了侵权人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的举证责任,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阻止侵权行为须承担连带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此前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
发布时间:2018.12.13 -
关于专利法第六条及相关条款修改的建议
作者 | 杨志敏 白琳 黄茜 全一凡 王洋 四川大学法学院 第六条修改的建议 1、建议现行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即:去除原条文中“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理由如下:(1)“申请专利的权利”是指发明创造完成时谁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或曰谁享有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
发布时间:202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