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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民事诉讼管辖规则研究
。 通过上述民事诉讼管辖规范的梳理可以发现,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专门管辖规范,而是在适用既有的国内及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规范的基础上,逐渐摸索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适用的管辖规范。 在有关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的司法实践中,相关讨论主要集中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纠纷管辖权的判断问题上,并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裁判的标准,即在被告系外国企业且其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和代表机构的情况下
发布时间:2022.02.09 -
谈软件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技术事实查明
前不被国内外公众所知的、由涉案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然而,实践中发现,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非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专利侵权诉讼应该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造成了审判标准混乱,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影响司法权威。在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中,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判决指出,在专利权人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人制造了同样产品,经合理努力仍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人确实使用了该专利方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
发布时间:2021.11.24 -
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理解与适用
。 再次,是更好地促进确权程序与侵权纠纷审理程序的衔接。无效宣告程序通常与专利侵权纠纷相关联,经过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专利权利要求的效力及其保护范围应当有了清楚的答案,权利要求的效力与边界应当更加清楚、明确。对于正在审理的侵权案件而言,权利要求的稳定固然重要,但脉络清晰的修改预期以及权利要求体系的一贯性,对于侵权案件的审理预期同样重要。如果权利要求在修改的基础上被维持有效,则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也应
发布时间:2017.11.07 -
广东推进技术鉴定试点,破解执法难题
自入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支撑体系(下称体系)建设试点单位以来,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积极组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队伍,开展体系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取得新进展。 据了解,为加强商标、专利行政执法技术支撑,切实提高商标、专利侵权判定能力和水平,今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成为首批入选的22家试点单位之一。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试点项目
发布时间:2019.12.06 -
《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解读
2021年5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10月,党的第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适当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养老保险、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权。 2020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21.10.13 -
最高院种业知产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三)| 江苏明天种业诉响水金满仓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响水金满仓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492号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293号 【基本案情】 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天种业公司)为小麦品种“淮麦33”的被许可人,其代理人与公证人员两次购买响水金满仓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满仓公司)销售的“淮麦33”。明天种业公司认为
发布时间:2021.09.08 -
北京首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获司法确认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两起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该两案是北京首例专利侵权纠纷达成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案件。 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江苏某科技公司因智能清洁设备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简称知识产权局)请求行政裁决处理,经知识产权局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签署《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此后,双方当事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就上述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发布时间:2021.11.10 -
最高院种业知产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五)| 厦门华泰五谷诉酒泉三保、甘肃金佛寺镇观山口村民委员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口村委会对于一审判决并未上诉,二审又不出庭应诉,三保种业公司在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一审法院认定的本案基本事实。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委托制种行为的侵权判定具有指导意义。不签订制种合同、选定代理人发放繁殖材料、通过间接方式给付制种费用等方式,是实践中非法代繁行为所采取的普遍手段。这类侵权行为隐蔽,品种权人往往难以收集有效的直接证据,也难以追究真正侵权
发布时间:2021.09.08 -
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界定
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自颁布以来,涉及第二十五条[1]规定的案件管辖问题,在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争议。在知识产权类案件中,无论是关于商标权、专利权、还是不正当竞争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当案件事实涉及信息网络行为时,原告一方主张以《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为依据,以自身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案件管辖的情况屡见不鲜
发布时间:2019.11.28 -
最高院种业知产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八)| 黑龙江阳光种业诉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黑龙江阳光种业有限公司诉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终453号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401号 【基本案情】 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2019年1月17日作出《关于维持<哈育189品种实质审查驳回决定>的决定》,认定黑龙江阳光种业有限公司(简称阳光种业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提交“哈育189”玉米品种权
发布时间:2021.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