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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 黄颖慧 国家机关为了宣传形象和工作的需要,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他人的乐曲制作成音乐视频,是否属于执行公务的合理使用?如果非合理使用,那侵犯了权利人的何种权利?侵权人应该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是否一旦侵权就应该停止对乐曲的使用呢?笔者结合一个案例,尝试寻找这些问题的答案。 改编作品引发纠纷 王某系南方歌舞团(原广东省民族歌舞团)的作曲者、唢呐演奏员,于2009年在南方歌舞团任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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