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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机”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分析
暨南大学法学院 仲春 关佩仪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国内首例因“刷机”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宣判,认定“刷机”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两被告主观上存在共同故意,客观上通过分工合作,以共同提供刷机工具、共享品牌、共同分享收益等方式共同实施提供非法刷机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两原告利益,应承当包括停止侵权等法律责任以及赔偿损失等。 在市场经济下优胜劣汰的
发布时间:2019.11.04 -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首例涉“刷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宣判
原标题: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首例涉“刷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宣判——手机刷机“刷”出侵权风险 刷机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在为手机用户解决手机卡顿、死机、系统崩溃等故障时有着积极作用,应运而生的刷机平台也日益增多。如果刷机平台改写官方系统包,其行为是否侵犯手机厂家的利益?刷机是技术创新还是构成不正当竞争?此类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近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下称OPPO公司
发布时间: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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