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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对商标主要显著识别部分的使用
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就此案而言,则主要是对商标标识的审查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对商标主体或者对商标主要显著识别部分的使用是否应当视为对商标的使用进行判断。对于此种情形,应该分成两种情况予以处理:一、权利人在指定的期间未对该诉争商标主体或主要显著识别部分单独另行注册,则应当视为对诉争商标本身的使用,因为此种情况下,权利人对商标的主体或者商标的主要显著识别部分
发布时间:2019.10.18 -
热干面商标起争议 老字号传承人受保护
伟”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并取得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原告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具有显著识别性和区分性。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一方是企业合法注册取得的商标权,希望有效杜绝混淆,保持品牌关联度和影响力;一方是老字号传承人,对老字号的创造和传承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希望加以独特的头像等标识,与对方区分,继续做好老字号的经营和传承
发布时间:2018.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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