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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出首份“反向行为保全”诉前禁令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下称余杭法院)发出该省首例针对“反向行为保全申请”的诉前行为保全裁定。与以往知识产权权利人作为申请人请求法院责令被侵权人停止实施侵权行为不同,该案的申请人徐某是一名被投诉侵权人,其以投诉人涉嫌恶意投诉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法院责令投诉人停止投诉。 申请人徐某是一名销售阿胶糕包装盒的淘宝卖家,而被申请人之一的田某,同样也在淘宝上开设网店,销售阿胶糕包装盒。另外
发布时间:2019.10.14 -
“平板拖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反向行为保全案二审裁定书
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080元,减半收取16040元,行为保全费30元,共计16070元,由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原晓爽 审判员 徐 飞 审判员 孔立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郝小娟 书记员汪妮
发布时间: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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