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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因素作为酌定损害赔偿数额考量因素的司法适用
关键词:商标侵权 不正当竞争 损害赔偿 惩罚性因素 裁判要旨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中,法定赔偿属于法律规定的计算赔偿数额最重要方式之一。司法适用法定赔偿方式酌定赔偿数额时,可将惩罚性因素作为酌定赔偿数额的考量情节。人民法院应将个案中的惩罚性因素作为采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的参酌指标,通过提高损害赔偿数额来严格知识产权保护,遏制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司法裁判应当围绕被诉侵权人主观故意、侵权
发布时间:2024.06.07 -
《民国报纸总目》著作权纠纷案
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故依法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结合涉案出版基金项目申报书中规定的费用以及使用权利作品的比例,计算确定徐某实际损失数额为70万元,并综合考虑中某书局侵权故意明显、情节严重等情形,对徐某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中某书局赔偿徐某经济损失14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强历史文献类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对于历史文献类智力成果的
发布时间:2024.10.17 -
刍议以利润损失计算赔偿数额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数额应以填平权利人损失为限。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以实际损失等可以确定为前提,而且侵权行为人应符合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的特点,体现预防和制裁不法行为的功能。 案情简介 德国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下称阿迪达斯公司)系第3336263号“adidas”商标、第3921767号“adidas及图”商标、第169865号图形商标、第3938968号图形商标、第1493354号图形商标、第G730835号图形
发布时间:2020.09.17 -
漫谈惩罚性赔偿中“恶意”要件的认定
自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来,我国部分法院作出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判决,对于打击商标恶意侵权行为无疑产生了较大的震慑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此类案件还是较为少见,以至于每当此类案件出现时,相关法院及媒体都会当作典型案例来进行宣传,公众对“惩罚性赔偿”的新闻也依然表现出较高关注。 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之所以在司法实务中比较少见,主要难点有二:一是作为加倍计算的基数“权利人损失
发布时间:2019.09.30 -
“惠氏”商标之争引发3055万元赔偿
,认定广州惠氏等六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产品包装及宣传册上使用“Wyeth”“惠氏”“惠氏小狮子”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青岛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下称青岛惠氏公司)将“惠氏”作为其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六被告侵权恶意明显,在确定侵权赔偿额时适用惩罚性,判决广州惠氏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55万元,全额支持了美国惠氏及其关联公司的诉讼请求。 两个惠氏,法庭对峙 公开资料
发布时间:2021.01.21 -
以惩罚性赔偿让专利侵权无可遁形
从2014年开始启动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历时6年,终于落锤定音。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新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新增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1到5倍内确定赔偿数额。 随着专利商业价值的日益凸显,我国
发布时间:2020.10.23 -
专利侵权纠纷中惩罚性赔偿金额的具体计算及注意事项
随着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性指导不断深入,立法层面上继《商标法》后,《民法典》引入了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一般性规定,随后第四次修改的《专利法》中也正式对侵害专利权的惩罚性赔偿做出了具体规定。即,对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专利侵权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中则对“故意侵权”、“情节严重”这两个适用要件进行了解释,并列举了相应情形
发布时间:2023.06.06 -
国内两净水器龙头企业间专利纠纷案
近日,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在审理某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深入探索运用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成果,找准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切入点,依法主动适用先行判决,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在此基础上,对剩余部分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罚,使“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最终,通过创新的司法理念,有效促成二审和解,解决了两家国内净水器龙头企业间长达多年的数起核心技术争议,实现了良好
发布时间:2024.04.17 -
“燕之窝”侵犯“燕之屋”商标权案二审判决书
未查明被上诉人涉案商标许可费用的情况下,以另案调解金额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酌定赔偿数额,判赔金额过高,属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
发布时间:2024.05.14 -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或成常态
9月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索赔300万元的诉讼请求。据悉,这是上海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 因认为对方生产、销售的同款健身器材侵犯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某外国企业将国内某运动器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在内的经济损失300万元。经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此案中被告侵权获利逾100万元,且
发布时间:2019.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