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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值范围权利要求与专利等同原则的判断
在专利实践中,无论是撰写、检索、无效还是FTO判断,涉及数值范围的权利要求总是比较棘手,尤其是在进行FTO判断时,这成为了一个头疼的问题。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部件长度范围是1.1米至1.5米,而产品尺寸是1.6米,这1.6米没有落在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内,那么能否算作等同侵权?如果1.6米算作等同特征,1.8米又是否算?如果1.6米不算作等同,那么1.52米是否构成侵权? 在材料侵权判断过程中,有些
发布时间:2024.06.13 -
从抢注俗称现象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漏洞填补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后段禁止抢注的是“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对于俗称,即社会公众对商标和商品名称等的习惯性称呼,[1] 如商标的简称、民间译法和商品的别名,其使用者并非权利人而是公众。例如,公众将“索尼爱立信”商标简称为“索爱”[2] ;将广东茶叶公司生产的普洱饼茶商
发布时间:2024.05.10 -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具体修改方式的标准
裁判要旨 1.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方式的限制,应当着眼于实现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满足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以及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两个法律标准的立法目的,兼顾行政审查行为的效率与公平保护专利权人的贡献,不宜对具体修改方式作出过于严格的限制,否则将使得对修改方式的限制纯粹成为对专利权人权利要求撰写不当的惩罚。 2.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当权利要求的修改系将从属权利
发布时间:2024.03.22 -
自定义型号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影响
【裁判要旨】 权利要求中使用自定义型号通常应当受到限制,只有在不适宜用文字表述,或者使用自定义型号比使用文字表述更加清楚、简要的情况下才应允许使用,且该型号的特定含义必须能够从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获得唯一正确、合理的解释,以确保其所限定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足够清楚。 【关键词】 行政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 权利要求 保护范围清楚 自定义型号 【基本案情】 李某飞系申请号
发布时间:2024.06.27 -
多变量方程式限定的权利要求的说明书公开充分判断
【裁判要旨】 对于以包含两个以上变量的方程式限定的权利要求,说明书未明确界定各变量的数值选取、各变量之间的关系、数值选取与技术效果之间的关系,以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或者过度劳动才能解决技术问题、实现技术效果,当事人据此主张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关键词】 行政 发明专利权无效 多变量 权利要求 说明书公开充分 【基本案情】 四川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5.31 -
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的考量
【弁言小序】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23)》(下称审查指南)实质审查部分中规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
发布时间:2024.10.08 -
权利要求撰写明显错误对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影响
【裁判要旨】 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能够确定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明显错误,且能够确定唯一的正确答案的,原则上应当认为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当事人仅以存在该明显错误为由主张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 行政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权利要求 保护范围清楚 明显错误 【基本案情】 张某系专利号为201320862896.5、名称为“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的
发布时间:2024.07.18 -
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包括哪些?
在先权利是一种在先取得的合法的权利状态,涵盖了多种类型的法律权利。我国商标法中多次出现了对在先权利的表述,其中第九条和第三十二条更是明确提到了在先权利。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与此同时,我国商标法也有
发布时间:2024.10.16 -
探析包含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推定规则
【弁言小序】 产品权利要求通常采用结构/组成等特征进行限定,随着技术的发展,在涉及材料等领域,仅借助于结构/组成等特征有时难以清楚反映出新产品的结构特性,因而这类产品权利要求可采用物理或化学参数特征进行限定。《专利审查指南》对此情形进行了相关规定,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物理或化学参数表征。然而,在审查实践中判断涉及使用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
发布时间:2024.10.29 -
疾病诊断治疗装置构成专利法保护客体
为200780022357.8、名称为“用于检测低血糖症的EFG信号分析”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海博安公司,申请日为2007年6月7日,公开日为2010年11月24日。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3年2月5日作出驳回决定,以涉案申请权利要求1-2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为理由驳回涉案专利申请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1.
发布时间:2018.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