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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名称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
【裁判要旨】 专利主题名称本身构成或隐含了具体技术特征,或者系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所在的,其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实质限定作用。 【关键词】 专利 侵权 主题名称 保护范围 限定作用 【基本案情】 在上诉人北京极智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智嘉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海柔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柔公司)、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百世物流佛山分公司
发布时间:2023.09.25 -
专利确权程序中“进一步限定”式修改的审查;专利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回应性要求
【裁判要旨】 1.专利确权程序中,关于某一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是否属于“进一步限定”的审查,应仅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完整包含了被修改的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比被修改的权利要求是否增加了技术特征,且增加的技术特征是否均记载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权利要求为准。 2.专利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式修改,一般应当以回应无效宣告理由为限;以克服无效宣告理由所指缺陷为名
发布时间:2024.05.09 -
从后审程序看权利要求清楚的审查
摘要 本文从专利侵权、无效宣告程序中挑选出因权利要求不清楚引发的争议案例,从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的后端反观前端授权程序中存在的盲区和不足。通过梳理和分析权利要求清楚法条的变迁、起源和作用,剖析权利要求清楚的含义和价值,结合具体案例,给出审查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 权利要求清楚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专利审查 一、引言 专利制度以赋予专利权人专有权利为基础,以此保护和激励发明创造,促进更多更好的技术发明
发布时间:2024.04.09 -
“封闭式”权利要求与“法律允许的撰写方式”
目次 一、权利要求的撰写不存在“法律允许的撰写方式” 二、既有的“封闭式权利要求”解释规则不具有普适性 三、从案件事实的查明看“封闭式技术特征”的概念 四、结语 2024年七月末,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针对上诉人瀚中(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船用柴油机研究所(“711所”)与被上诉人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终1552号民事判决(以下称“该
发布时间:2024.10.12 -
民事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商标权侵权诉讼中的适用
作者:李扬 中山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 其依据是《宪法》第51条规定:“中国人民公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民法总则》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
发布时间:2017.10.26 -
知识产权融资:两权质押 投贷联动
融资利率仅10%。 重视平台建设建多方参与的交易主体体系 12月20日,在佛山召开的广东省知识产权研讨会上,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知识产权交易板块具体负责人陈斌菊副总经理介绍,通过充分利用和发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资源优势,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已经成功构建了由知识产权权利人、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机构、企业、银行、担保公司和科研机构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交易主体体系,并打造了由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专业
发布时间:2014.01.07 -
非唯一对应的简称不享有在先权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周波) 本案要旨 缺乏唯一对应关系的主体名称简称,由于省去了正式名称中某些具有限定作用的要素,可能会不适当地扩大正式名称所指代的对象范围,因而不应将其视为企业名称而作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如果该简称容易被相关公众作为特定主体名称的简称加以识别和对待,则缺乏显著性,也不应注册为商标。 案情 2006年2月5日,浙江省自然人苏忠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第5147461号
发布时间:2016.07.26 -
权利要求存在明显错误的专利能否受到保护
【入选情况】 入选2016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案例索引】 一审:(2015)浙甬知初字第626号 【裁判要旨】 在侵害专利权案件中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给予专利权人恰如其分司法保护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对于一些存在明显错误的专利权利要求,法院可以通过合理的解释机制予以修正,在强调权利要求公示价值的同时,避免因权利要求撰写过程中的失误对专利权人科以过重惩罚。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发布时间:2017.05.16 -
非唯一对应的简称不享有在先权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周波) 本案要旨 缺乏唯一对应关系的主体名称简称,由于省去了正式名称中某些具有限定作用的要素,可能会不适当地扩大正式名称所指代的对象范围,因而不应将其视为企业名称而作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如果该简称容易被相关公众作为特定主体名称的简称加以识别和对待,则缺乏显著性,也不应注册为商标。 案情 2006年2月5日,浙江省自然人苏忠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第5147461号
发布时间:2016.07.26 -
员工离职后如何认定发明的权利归属
技术成果,与虞奇峰无关。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确认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原告上海微创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纽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共有。 上海微创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近年来,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呈快速上升趋势,其中较为典型的则是员工离职后作出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本案即涉及上述问题,系一起典型的职务发明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8.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