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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司法认定
驰名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容易误导公众,进而导致建设银行的利益受到损害,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 2013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 2013 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诉争商标与建设银行主张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 2013 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情形。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 2019 年修正
发布时间:2023.05.16 -
新浪网被诉侵权对簿公堂
。新浪公司未经其允许且未向其支付任何报酬,在新浪网上对其享有著作权的《“单双号”期间交通指数降幅过半 对PM2.5浓度下降贡献大 机动车污染贡献占比约25%》等30篇文章擅自进行了转载,有的还篡改了标题等内容。 北京青年报社认为,新浪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获得作品收益的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新浪公司立即删除新浪网上涉案侵权文章,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篇和合理支出等费用。 据悉
发布时间:2016.03.09 -
授权、确权和侵权程序中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的异同
(作者:任晓兰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权利要求的解释是专利法领域一个永恒的话题。一直以来,围绕权利要求的解释,争论多集中于具体的解释规则,尤其是如何正确处理利用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与不恰当地将说明书及其附图中的内容引入到权利要求中之间的关系,但是,有一个问题不应忽视,即授权、确权和侵权程序中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是否应当相同,或者如果存在不同的话,不同将体现在
发布时间:2016.09.08 -
聚焦“乔丹”商标争议案件焦点
12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进行公开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当庭宣读简略判决书,对乔丹系列案件的案件事实方...
发布时间:2017.01.05 -
姓名权构成在先权利的三个条件
【判决要点】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他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享有的姓名权。最高院提出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该特定名称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其一,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其二,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其三,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再审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标志“乔丹”享有在先的姓名权。乔丹公司的注册商标损害
发布时间:2017.03.20 -
一文弄懂方法权利要求中创造性评判的撰写技巧
方法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问题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节中对于权利要求的类型有如下规定:按照性质划分,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即物的权利要求和活动的权利要求,或者简单地称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第二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方法、用途),属于活动的权利要求有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信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权利
发布时间:2017.12.15 -
在线教育平台:版权风险不容小觑
清华大学主导的学堂在线为代表。在线教育平台发挥互联网优势提升了知识传播的效率,但不管是提供收费课程还是免费课程,都会涉及著作权的权属认定与保护问题。目前收费课程平台已提起了多起著作权侵权诉讼,慕课平台虽然还没有发生直接的诉讼,但是其隐藏的著作权风险也不容忽视。 收费平台面临多类纠纷 目前以提供收费课程为主的在线教育平台已出现了多类著作权纠纷,主要涉及3方面问题:第一,在线教育课程教学视频和讲义的权利归属
发布时间:2017.12.28 -
恶意注册的概念、类型化及其应用
模糊不清,有必要通过类型化的方式确定其外延的边界。从“恶意注册”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来看,可将其区分为两种类型:不正当竞争型和权利滥用型。 不正当竞争型注册,顾名思义,系指申请人出于不正当竞争之目的所为的注册行为。该类型的恶意注册侧重于申请人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根据表现形式又可以分为两种亚类型:1、不当攫取他人声誉的注册,即俗称的“搭便车”;2、意图阻止在先权利人进入市场而进行的注册,这里既包括阻止外国
发布时间:2018.03.28 -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作者:刘斌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权利要求是划分专利权权利边界的标尺,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审理中,对于权利要求中某些技术特征的理解,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在请求人赵*威就专利权人握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的第200510105502.1号发明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何对权利要求进行理解并在此基础上对创造性进行判断。本文结合该无效宣告请求案,重点讨论创造性判断
发布时间:2018.06.27 -
专利纠纷中保全错误的损害责任分析
陶冠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一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言,“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1}”无论是程序性权利,还是实体性权利,任何权利人都有滥用权利的冲动,越过法律设定的权利边界,给他人带来不应有的侵害。《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则明确规定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权利滥用原则的明确化
发布时间:2018.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