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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的一般认识而言,被控侵权商品DHA藻油凝胶糖果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构成类似商品。因此,三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法官评析】 本案中,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中的“水生植物提取物”通常是作为商品原料,而非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最终产品,以DHA藻油为主要原料的DHA藻油凝胶糖果和作为商品原料的“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是否构成类似商品,是本案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一、类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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