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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软件著作权保护平台启动
者通过该平台提供的网站、API接口、小程序,可在几秒间内获得权属证明,实现权利人自助、快速、即时、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目前,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官网作为中国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入口,未来将继续开通在全国各地的服务入口,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到软件著作权保护服务。 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董事长张昌利表示,该平台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软件企业在出现纠纷时举证困难,由于软件代码作为电子证据存在着易被
发布时间:2019.01.30 -
平台秩序须规范,网络竞争应有道
“激烈市场竞争下,互联网平台之间如何通过公平、有序竞争推动行业健康长远发展,而非只为自家企业牟利?”“互联网平台的限定交易(俗称‘二选一’)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具有哪些危害?”“网络不正当竞争涵盖哪些行为,如何在知识产权视野下,推动互联网的公平竞争?”9月6日,在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法学会支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主办的首届互联网法治论坛之网络不正当竞争与网络侵权分论
发布时间:2019.09.16 -
“二选一”排斥了互联网行业的良性秩序吗?
一 2010年,腾讯公司向广大QQ用户发出公开信,称腾讯作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该公开信将互联网行业此前长期存在的软件排斥问题以一种更加公开和极端的方式暴露出来。 时隔十年,我们仿佛听到了又一个“艰难的决定”。据媒体报道,2020年7月开始,国内著名餐饮服务聚合平台“饿了么”要求餐饮经营者进行“二选一”选择,即要么与“饿了么”独家合作,不得与其他竞争者合作,要么被赶出“饿了么”平台。媒体指称
发布时间:2020.08.28 -
互联网平台治理的司法进路 ——从平台的多重角色和多边性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
作者| 蒋筱熙 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法官 互联网平台治理是公司治理的高级形式。平台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基础功能服务、完善交易体系等方式,为平台聚集流量和信息匹配,并促进流量和信息变现,担任着为互联网平台生态系统提供有价值资源以促进系统中价值生产的重要角色。平台企业既是平台的经营者,更是平台的管理者,基于这种角色的双重性和特殊性,当平台根据平台规则采取管理措施存在局限性或者由此发生争议时,需要发挥
发布时间:2020.10.28 -
两部委约谈阿里等六家企业:社区团购“九不得”出台,严禁倾销、杀熟或哄抬价格
12月22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商务部召开规范社区团购秩序行政指导会,阿里、腾讯、京东、美团、拼多多、滴滴6家互联网平台企业参加。 会上对互联网平台对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进行了肯定,但同时也严肃指出了当前社区团购存在的低价倾销及由此引起的挤压就业等突出问题,希望互联网平台企业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主动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在增创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科技创新、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和
发布时间:2020.12.23 -
院线电影转网:版权运营新探索
新冠肺炎疫情对电影行业的影响持续发酵。近日来,原定于2月14日情人节上映的多部电影陆陆续续撤档,其中由王晶监制、甄子丹主演的电影《肥龙过江》,在从院线撤档后于2月1日上线爱奇艺和腾讯视频,成为这段时间继《囧妈》之后第二部映前转网的院线电影。 不同于《囧妈》在今日头条系平台上的免费网播搅动了互联网视频平台和院线两种不同的盈利生态,《肥龙过江》的院转网操作则显得“温和”了许多——暂未进入院线对电影
发布时间:2020.02.19 -
超大型互联网平台迎来超强监管时代
超大型平台,是指在中国的上年度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000万、具有表现突出的主营业务、上年底市值(或估值)不低于1000亿人民币、具有较强的限制平台内经营者接触消费者(用户)能力的平台。 为科学界定平台类别、合理划分平台等级,推动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保障各类平台用户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落实
发布时间:2021.11.01 -
互联网平台数据抓取的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审查路径
目前,数据领域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数据权益保护和促进数据要素流通的边界问题,由于数据领域的专项立法供给较为薄弱,相关规则多由法院通过裁判规则建立。在司法实践中, 涉数据抓取类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多以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为审理思路,本文选取18件典型的互联网平台数据抓取案件,对类案法院的审查思路和审理要点进行梳理分析,并对已有司法规则进行评价。总体而言,目前涉数据抓取类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法院总体呈现出侵权
发布时间:2023.06.21 -
互联网外卖平台实施强制“二选一”行为应予以规制
的互联网竞争秩序。被告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的方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明确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因2019年7月后被告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某外卖”平台经营者已解除合作关系,亦无证据显示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原告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遭遇负面评价,故原告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请被告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停止侵权
发布时间:2023.09.28 -
也论“IPTV限时回看”——技术、法律与行业未来
视频网站、OTT电视相比,“IPTV回看”业务对于用户的“点播”行为又有明显的时间限制(通常为三天左右,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周)、地域限制(受限于区域性的IPTV集成播控平台)。 这也为“IPTV回看”业务的法律属性之争奠定了基础。 二、法律:“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之争 1. 关于“IPTV回看”模式的司法裁判倾向 2019年10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针对“杭州IPTV”在其回看栏目播出
发布时间:2020.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