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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身份到契约:电子商务平台用工法律关系的再思考
摘 要:在平台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平台用工法律关系呈现出较强的就业灵活性、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弱从属性等阶段性特征。由此,现行劳动用工关系规则体系的局限性愈加凸显。在生产方式不断革新的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用工是一种新型的劳动模式,无论是企业用工还是劳动者就业均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与较强的弹性。参照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和理念,平台用工法律关系是一种独立于“用人关系”的“用工关系”。我国应
发布时间:2023.08.25 -
高子程代表:完善反垄断法,规制网络平台滥用行为
正义网北京5月26日电(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 谢文英)“数字经济发展空间无限,疫情后亟需完善政策法规,鼓励网络空间市场竞争,提振市场活力。”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应尽快修改反垄断法,增加规制网络平台滥用行为的内容。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众多互联网平台通过捐赠医疗物质、捐款等方式积极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但也有部分互联网平台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发布时间:2020.05.27 -
平台经济反垄断背景下的数据法制展望
今年初,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出台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反垄断指南》对利用数据、算法等进行垄断行为作出了详尽的列举式规定,揭示了我国平台经济主体基于对数据的占有和支配地位进而滥用数据造成的问题,对此类主体的数据合规提供了初步的规范框架。然而,该指南并未针对“数据”本身进行定义,其上位法《反垄断法》也未对涉及数据的垄断行为作出具体、专门的规范
发布时间:2021.08.17 -
互联网经济下商家“盗图”行为的司法认定
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5,000元,原告主张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许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000元;二、驳回原告许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摄影作品的认定标准和电子商务平台中“盗图”行为性质的认定问题。 一、案涉照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发布时间:2024.07.01 -
聚焦两会:建议对平台垄断问题加强研究
“平台是数字经济时代的主要组织形式。目前全球市值最高的前五家公司都是平台企业,这意味着世界经济正在超越工厂、公司等经济组织形态,进入平台经济时代。”为此,长期从事行政法学研究的全国政协委员朱新力在本次“两会”上提出了一份题为《促进建设普惠、包容、开放的生态型平台经济体》的提案。他建议,应加强对数字经济研究,尤其要加强对数字经济反垄断理论的研究,以及贯彻审慎监管、谦抑执法的反垄断执法理念。 随着
发布时间:2018.03.07 -
反垄断法视域下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守门人”义务之构造
内容提要 为维护数字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欧盟出台《数字市场法》以强化对数字经济领域的规制。《数字市场法》基于渠道理论建立守卫思想,提供仅适用于数字经济领域掌握核心平台服务企业的“守门人”规则,以事前的义务框架实现数据的开放、共享与可获取。我国推出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延续我国传统反垄断规制的分析框架与思路,以事后监管为主进行执法补救,不足以预防平台经济领域中的垄断行为。我国尚需借鉴
发布时间:2023.06.19 -
《北京市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合规指引》发布
《北京市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合规指引》 (2021年版) 为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提升本市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水平,准确研判潜在的竞争风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北京市市场监管发展研究中心和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共同组成课题组,课题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
发布时间:2021.12.08 -
平台经济反垄断的二元分析框架
摘 要 平台经济是依托数字技术开展商业活动的新经济模式,基于平台“降低搜索与匹配成本”的核心作用,竞争与信息控制能力之间的关联性成为认知平台竞争的逻辑起点。在以解决间接网络效应的效率比较为基本内涵的平台竞争中,数据集中能够对竞争结构产生影响、进而导致市场集中的后果,因此,拥有更高信息匹配效率的平台企业更容易获得竞争优势。为了解决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所面临的难题,从竞争结构的视角来准确把握创新
发布时间:2022.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