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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随后,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同理由作出第2080号决定,对商标局决定予以维持。珠海学院对该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组织形式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单位名称为“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故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吉林大学珠海学院”仅由原告单位名称的全称构成。基于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若将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将无法起到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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